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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话露阴癖男子 选择初中女生更刺激

2016年03月28日 17:35:00 作者:邓梦娇 来源:大众网
在人们印象中,很多时候只有猥琐之人才能做出猥琐之事,28日上午,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这名有露阴嗜好的男子一表人才,与1米8多的阳光外形十分不符。采访中,大众网记者对话男青年,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大众网临沂3月28日讯(记者 邓梦娇)在人们印象中,很多时候只有猥琐之人才能做出猥琐之事,28日上午,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这名有露阴嗜好的男子一表人才,与1米8多的阳光外形十分不符。采访中,大众网记者对话男青年,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

      记者对话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记者:你为什么要这么做?

      王某某:我觉得这么做,通过向年幼的女性暴露生殖器,心理上能得到很大的满足,做完这样的事心里就很舒服。

      记者:你都是找什么样的下手?

      王某某:上初中的女学生。

      记者:为啥是女学生?

      王某某:我从内心深处觉得那些女学生年龄小,防范意识差,另外,她们对男性不是太了解。我把生殖器向她们暴露,自己也有很大的心理满足感,觉得更刺激。

      记者:那你除了暴露之外,有没有动手动脚?

      王某某:有,就是向她们暴露的同时,能摸一下,以求更大的心里满足。

      记者:是什么原因让你这么做?

      王某某:今年2月份,我和女朋友分手了,分手后心里很烦闷,逐渐就产生了一些奇怪的想法,想去调戏女青年,想去向一些女的暴露生殖器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那种想法我也说不清楚,就觉得那样做很刺激,心里很好受。

      记者:你女朋友为什么和你分手?

      王某某:她家里不满意,因为我身上有纹身。

      记者:你之前有没有类似的行为?

      王某某:没有过。以前只是在网吧里偷手机,被拘留了10天。

      记者:能意识到自己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吗?

      王某某:我也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不对,多亏了民警能够及时将我抓获。以后好好做人,不会有这种行为了。


      律师点评:

      面对王某某的行为,大众网记者采访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杨瑞律师,杨瑞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上述行为发展到从“裸露”性器官到对妇女的性器官进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将按犯罪处罚。据此,该男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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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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