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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钥匙链上挂水果刀被拘3日 律师称处罚过犹不及

2013-02-23 16:34 作者:未知 来源:中青网

     
      2月21日,36岁的河南郑州新郑市民吴伟春左手拿着一把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的黑色水果刀,右手拿着一份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神情沮丧地说:“我比较喜欢吃水果,就从正规合法超市买了这样一把小水果刀,串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上街时却被警察带走,还被关了3天。”
      吴伟春拿出该款小刀说明书,记者看到,上面写着:“材质优良,设计独特,外形美观,体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游等携带更加方便安全。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
      吴伟春告诉记者,他是河南万庄化肥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1月28日14时30分许,由于前方堵车,他和同事在郑州万客来公交站下公交车,向东步行前往公司参加会议。“我俩手都提着手提袋,其中一个手提袋还装有猕猴桃等水果,当时钥匙链挂在前裤兜附近。”
      “我跟同事正在大街上走着,一个穿便装的陌生人忽然拦住我,在我眼前晃了一下证件,说自己是洁云路派出所(现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的,让我配合一下工作。”吴伟春回忆说,两人正交谈时,这位民警搜走了他裤腰上挂的钥匙链和身份证,接着带他上了一辆白色私家车,将他带到了洁云路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我将郑州市居民保障卡、名片等身上所有证件都交给警察,想证明自己不是坏人,希望他们能尽快放我走,别耽误了公司的会议。”吴伟春说,但警方人员称,经鉴定,他钥匙链上的折叠水果刀是管制刀具。
      吴伟春说,自己从小遵纪守法,从无犯罪前科,一听警察说他携带管制刀具,就赶忙解释,水果刀是他不久前在郑州供销第一分公司左右邻超市购买的,那是一家合法正规超市,并且他保存有发票和购物小票,因为觉得水果刀精美,体积又不大,方便外出时削水果皮,就串在钥匙链上。“超市也没标明这是管制刀具,如果我知道是管制刀具,也不会购买,更不会光明正大地串在钥匙链上。”
      吴伟春解释后,一名警察告诉他,“不是什么大事,不必担心,好好配合工作,可能一会儿就放了你。”
      4名警察把他送到情报室采血样、取指纹、拍照等,随后将他送进禁闭室。
      “当时有一名警察说我比较实诚,比较配合工作,本来可以放了我,但要是放了我,之后怕不好跟领导交差,他们再向领导汇报一下。”吴伟春说。然而,当晚7时36分,一名民警让他签一份《治安处罚决定书》,称因其携带管制刀具,要拘留3日,随后警察将他送到了郑州市二七区拘留所。
      吴伟春说,在此期间,警察没有通知他的家人。到拘留所后,工作人员称,住小房间房费每天150元,吴伟春被拘3天,共需缴450元。“当时我身上带的钱不够,这才通知我的家长前来交钱,后来又没让我住小房间,也没让交钱。”
      吴伟春说,被拘留3天后,1月30日上午9时左右,他才被释放。
      吴伟春出来后,百思不得其解,“我带一把小水果刀上街,咋就成了‘阶下囚’呢?”随后,他又到原超市花了17元钱,买了一把同样的折叠刀。
      吴伟春说,按照警方的认定方法,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菜刀、水果刀等多种家用刀具,都可归类为管制刀具。“难道说市民购买菜刀、水果刀等其他实用刀具后,在回家路上,警察就能抓捕拘留?如果这样,那岂不是人人自危?”
      吴伟春说,抓捕拘留不仅影响了他的工作生活,并且对自尊心造成了伤害。
      2月21日下午,记者在郑州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内,看到某品牌的七件套刀具中,就有20多厘米长的尖刃厨刀,且周围没有任何管制刀具的提示。市民购买时,销售人员并未提醒该刀具为管制刀具,也没有提醒购买者不能携带该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月22日上午,郑州市公安局一位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第3项:“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属于管制刀具,吴伟春携带的是弹簧刀,属管制刀具;且吴伟春携带管制刀具现身郑州市客运南站,时逢春运,这里又是案件高发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郑州警方处罚并无不妥。
      该负责人还称,由于部分老百姓并不熟悉管制刀具的范畴,因此,管制刀具的生产销售商应在显眼位置予以注明,并提醒购买者以正规合法方式携带使用该类刀具;购买者也应根据法规,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中心主任调研员、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吴伟春是从合法正规超市购买的水果刀,并不是“非法携带”,“公安局既然不禁止超市卖刀,市民当然有权购买。目前,超市不需要办理‘卖刀证’,市民不需要办理‘买刀证’,平时不需要办理‘持刀证’,何来非法?公安局搞的是有罪推定,做法不当。”
      王永杰补充说,经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将涉嫌违法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对其继续盘问。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王永杰说,吴伟春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家人与单位都不知晓,且吴伟春已经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也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情节较轻,警方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却被公安局行政拘留3天,公安局的处罚是不当的。
      王永杰说,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涉嫌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吴伟春可以向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王永杰认为,警方加强危险品的检查是必要的,但是,一旦超越了必要限度,过犹不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ly

     

    (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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