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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消协发布2012十大典型案例 维权需留心

2013-02-23 08:42 作者:杨帆 吴昊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脚步日益临近,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近日,临沂市消协公布了临沂市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美容、家电、食品、汽车等多个行业。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市民能避免这些消费陷阱,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众网临沂2月23日讯(记者 杨帆 吴昊)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脚步日益临近,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近日,临沂市消协公布了临沂市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美容、家电、食品、汽车等多个行业。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市民能避免这些消费陷阱,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一 预付消费不履行承诺 经营者违约退还钱款

      案情简介:今年元旦期间,消费者季某在河东某美容店花了5000元办了一张终身会员卡。购卡时老板答应赠送5张贵人卡和22000元的店内消费现金券,但事后老板一直没有履行当时的承诺。季某找老板理论想退出终身会员,老板却告诉她没有退会之说。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美容店负责人联系,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最后美容店退回了季某的5000元。

      案例评析:通过此案例,我们认识到了美容业内部存在的暗箱操作以及潜规则等诸多问题,比如此案中的预付消费问题,消费者往往不能明明白白消费。

      案例二 八宝豆豉缺斤少两 外地游客获双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2年7月16日,外地游客王先生在青兰高速沂水段某服务区餐饮服务部购买了一篮两坛装八宝豆豉,价格118元,坛上标注1000克每坛,实际含量却只有600克每坛。接到申诉后,沂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最后,经营者双倍赔偿消费者价款236元,王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申诉事实清楚,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金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三 赠品“三包”等同于正品 消协调解消费者换得新机

      案情简介:2012年5月,消费者王先生在费县某电动车销售部举行促销活动时购买电动车,获赠一台某品牌的洗衣机。王先生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两个月,多次出现故障。王先生要求销售方给予更换一台新的同型号洗衣机。工商调解人员介入后,商家就为王先生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新洗衣机。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电动车销售部以洗衣机是赠品为由,拒绝消费者王先生更换新洗衣机的合理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案例四 房款交齐半年未能交房 电话调解开发商退房款

      案情简介: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他于8月9日在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房款都交齐半年了,开发商却一直未交房。合同管理科接到胡先生的投诉后,请他带相关文件到合同科进行调查调解。售楼处负责人最终退还房款并向投诉方胡先生道歉。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案件,这种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调解人员依据上述条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开发商全部退还了消费者胡先生的购房款,一场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购房纠纷就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五 汽车“生日”遭更改维权获2万元赔偿

      案情简介:2012年4月24日,沂南工商接到申诉:李先生在沂南县城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私家车,回家后发现发动机上重叠贴着两个日期标签。李先生认为汽贸公司故意隐瞒汽车的真实信息,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要求汽贸公司赔偿2万元。沂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 接到申诉后调查认定,汽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了有关的真实信息,最终,汽贸公司向李先生赔偿了2万元。

      案例评析:该案中,汽贸公司在销售车辆时,不但没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真实信息,而且还故意隐瞒,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六 洗浴中心丢了鞋子 依法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李先生在一家洗浴中心洗浴,进门后将自己的鞋子脱下交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后,便去洗澡,洗澡结束结账后准备离开时发现鞋丢了。李先生要求洗浴中心对自己的物品折价赔偿。经调解,洗浴中心给当事人补偿900元卡及200元现金。李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尽管洗浴中心对消费者没有再收取保管费,但其收取的洗浴费用通常包含了存放衣物、沐浴用品等费用,理应享有安全放心的消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洗浴中心应承担李先生的损失。

      案例七 树苗“喝下”农药死亡 销售者依法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王先生在河东区相公办事处经营化肥农药的商店购买了精通牌和都而牌农药,用于绿化苗圃除草,按照经营者指导的使用方法导致六亩树苗九成以上死亡,求助于工商人员帮助调解。经调解,被申诉方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28000元。

      案例评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槐树苗死亡的原因是不是因使用农药而引起的。在此投诉中,对于除草农药的使用方法,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去指导农民除草药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不能用经验或相当然去指导农民使用除草药。所以,在责任认定上,经营者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案例八 干洗大衣被遗失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沂南县的王先生将一件价值1600元的男士大衣送往某干洗店清洗,十天后王先生去取衣服时,店员却告知未找到衣服可能已丢失了。经调解,干洗店赔偿王先生1200元。

      案例评析:《山东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属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衣物损坏和丢失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的1-6倍金额赔偿。”消协在本案中认为,经营者存在明显过失,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加倍赔偿。

      案例九 网卡未到期“被欠费”消协维权得索赔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程某投诉称8月8日购买某通信公司无线上网年卡一张,未出一年却被告知欠费不能使用。消费者找经营者多次问询却没结果,无奈之下来工商消协咨询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由上网卡经销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上网费以及交通费用800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提供服务真实、约定期内保证消费者正常使用,并且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三项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进行定性、调解处理,力求做到定性恰当,处理合法。

      案例十 物流擅自转运货物 应承担损坏责任

      案情简介:2012年8月份,家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李女士,委托一家快递公司托运一个价值325元的包,在办理委托递送手续时,双方并未对赔偿额进行约定。接受委托后,快递公司在没有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将李女士托运物品交由另一家快递公司运输,致使李女士运输物品外包装中途损坏,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出现严重破损,收货人因此拒绝接收。李女士多次与快递公司交涉,对方均以责任在接受转运的快递公司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按照交货地的价格对标的物价进行认定,最终,李女士获得了300元的赔偿。(wxx)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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