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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初中生改行拘7天已获释 造谣初中生事件的三部曲

2013年09月24日 09:21 作者: 来源:新京报
谣初中生改行拘7天已获释,“造谣初中生”事件经历了“三部曲”。9月23日凌晨,“造谣初中生”杨某被释放,警方也语焉不详,释放理由何在?

        造谣初中生改行拘7天已获释,“造谣初中生”事件经历了“三部曲”。9月23日凌晨,“造谣初中生”杨某被释放,警方也语焉不详,释放理由何在?

      “造谣初中生”事件经历了“三部曲”。首先,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理由为警方认定其“发帖转载500次以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上诽谤罪认定确立了“点击、浏览5000次或者转发500次”的标准。可是,这本是诽谤罪标准,警方认定的罪名却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岂能用诽谤罪标准?

      面对质疑,当地警方又称,“由于杨某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地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给公安机关在处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过程中带来极大被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司解将“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界定为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虚假信息导致了群众游行,则确实符合寻衅滋事罪条件。这需要证明虚假信息和群众游行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然而,正如反对声音所称,“一个初中生网上发表几条消息,还是疑问句式的,就能煽动群众闹事? ”“杨姓初中生微博是9月14日19:19所发,而人群聚集是在9月14日白天,而且规模很大。”同时,很多游行者表示之前并没有看到微博。这就切断这种因果联系,至少可以反证大部分人并不是因为该微博才去“聚集”的。

      接着,当地警方作出释放证明书,原文如下:“因涉嫌于2013-09-17被拘留,现因撤案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张家川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同时,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本款含义为,将当事人行为定性为违法,但在定量上,认定没有达到需要追究犯罪的程度。这和杨某家长和律师的看法并不一致,杨方似乎认为己方并没有违法。

      9月23日凌晨,杨某被释放,警方也语焉不详,释放理由何在?如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那么警方为什么要反复强调,杨某在2012年9月曾因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不满16周岁未予处罚。如果严格按照法条,盗窃摩托车可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是当初不具备责任能力而免责,本次则不应当视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如果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杨某在9月17日被拘留,到9月23日凌晨为6天,而拘留决定为7天,也就是9月24日才应当释放。如果是提前释放,那么法定理由、手续又何在?

      不得不说,孩子出来的有些不明不白。孩子微博的内容究竟是什么?是否存在违法?是否需要处以公权力惩罚?孩子为何于9月23日释放?期望警方能给个说法。  甘肃警方称,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轻罚,撤销刑案

      ■ “初中生发帖散播谣言被刑拘”追踪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甘肃省公安厅获悉,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

    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转为行拘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甘肃省公安厅表示,撤销杨某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是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本着对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依规处理。

      9月12日6时17分,张家川县张川镇发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经张家川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尸体检验,认定排除他杀,死者高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9月14日、15日,网民“骚年少玩杜蕾斯”、“辉哥”就高某意外死亡先后多次通过QQ空间、腾讯微博编造虚假信息质疑高某死因,并发布“必须得游行了!”等煽动性言论。其编造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一些群众被误导参与聚集。

      省市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调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网名为“骚年少玩杜蕾斯”、“辉哥”的杨某,是张家川县某中学初三学生,今年16岁,2012年9月曾因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不满16周岁未予处罚。9月17日,张家川县公安局对杨某依法进行传唤讯问,杨某承认其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并发布煽动游行言论事实。当日,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针对媒体、网站普遍关注的情况,甘肃省公安厅高度重视,9月20日,省公安厅会同天水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张家川县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经工作组进一步调查核实,杨某通过QQ、微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涉嫌寻衅滋事。但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诚恳,情节较轻,经省市县公安机关研究决定,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 追访

      发帖中学生今晨获释

      张家川公安局长被曝曾向上级送钱5万元

      昨日,初中生杨某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告诉记者,杨某目前被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他和杨某的父亲从早晨9时在看守所要求会见杨某,但被拒绝。

      今日凌晨1时许,杨某代理律师王誓华称,已经接到了从看守所被释放的杨某。

      杨某的另一名代理律师游飞翥表示,尽管当地警方将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这一处罚措施仍然不恰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游飞翥表示,家属和律师们认为,依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初中生杨某是无罪的。

      此外据甘肃法院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1995年至2005年期间曾送给已被判刑的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史居平现金5万元。 新京报记者 王瑞锋 实习生 贾世煜

      声音

      即便杨某发布的微博被转发了500次,也不能认为就构成了犯罪,这要看微博信息与造成的后果是否有直接关联性。

      ——杨某的代理律师王誓华

      不知道孩子行政拘留7天到底是犯了什么法,目前我最关心的,是孩子这次的经历和打击,会不会影响他以后的生活。

      ——杨某父亲

      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将杨某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新京报9月23日)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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