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刚才提到兰山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些举措,为更好地实现案件的执行,刘法官对债权人有哪些好的建议呢?

2017-12-14 17:1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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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世进:要根本解决执行难,除了全社会的关注,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还特别需要债权人的配合。在这里,对债权人我简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执行难,特别是找人查物更难,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财产线索就显得尤为重要。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很多债权人认为执行全是法院的事情,案子到了法院,法院就必须给执行到位。其实,在我们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执行案多人少,执行工作量很大,执行法官会按顺序处理待办事项。如果债权人确有保全的财产或掌握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可以在申请执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也可以在取得法院受案通知书后,由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时到有权机关查询,并将有权机关出具的财产证明提交给承办法官。这些都可以缩短债权人案件的执行周期,也更好地保证执行财产得到及时地控制。  

  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由于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执行文书的送达成为困扰执行法官的又一个难题,但最近有利好消息了。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申请人确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地址的,可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或户籍登记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此外,我院依托自行研发的智能语音留痕系统,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我院执行人员告知当事人执行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文书内容,并及时推送短信给当事人,既视为送达成功。此举大大节省了送达时间,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的无故拖延、推诿。所以申请人如果能提供被申请人有效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的,应尽量提供。

 

  申请执行的事项要具体、明确,需要评估、拍卖有关财产的,要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因为大多执行程序需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最后,人民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视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案件依法应当中止执行,执行案件在20年内仍然有效,申请人不必担心案件长期失效的问题。如果申请人在2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我院报告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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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临沂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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