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王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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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王文军在任平邑县流峪镇党委书记、县水利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房产。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伙同他人在吴家庄水库周边违法占地建设房屋、别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纵容他人在辖区内违法占地;坐收坐支、随意支配采砂、工程项目保证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另外,王文军还存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经营提供帮助的问题。
王文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肆收钱敛财,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平邑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平邑县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市纪委、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文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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