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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 增加维修金提取公积金条件

2016年03月04日 15:47:00 作者:刘雅菲 来源:齐鲁壹点
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凡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缴纳住宅维修资金的,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4日,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精神和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关于扩大提取范围和最近省住建厅督导检查意见,结合济南实际情况,决定将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

      增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凡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缴纳住宅维修资金的,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近期济南市已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济南实际情况,决定将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5万元)。

      (二)提高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测算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及住建部有关规定,我市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贷款的还款额与收入比上限一直控制在50%。在收入水平提高的现实情况下,虽然职工收入足以保证还款及基本生活需要,但由于这一规定的限制,降低了部分职工的实际可贷额度。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关于“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0%—60%”的要求,济南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至60%。

      (齐鲁壹点记者 刘雅菲)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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