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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天价乌木案影射乌木归属之争:文物?矿产?木头?(3)

2013-02-22 10:29 作者:未知 来源:人民日报
法律、管理存空白 乌木交易行情的火爆,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掘木热,乌木权属的法律争议也日益突出。 乌木究竟是资源、文物抑或林木,当前法律没有

     

      法律、管理存空白

      乌木交易行情的火爆,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掘木热”,乌木权属的法律争议也日益突出。

      “乌木究竟是资源、文物抑或林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虽然安庆大观区目前暂管乌木,但是区里无权去利用它们,既没有科技手段和专业人才,也缺乏经济实力,只能‘看护’。”张黎明说,“长时间堆放容易导致树皮脱落和白蚁侵害,我们也无计可施。”

      眉山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科科长张志刚告诉记者,近些年,当地大大小小有关乌木争议的事件,都难有恰当的处理结果。“没有确凿的法律依据确定乌木到底是属于矿产还是文物,因此难以断定其归属于国家或是个人。” 张志刚说。

      “将乌木认定为矿产也存在争议,因为矿产资源具备工业价值等特性,乌木并不具备,而是因为加工成艺术品才使价值得到体现,实际上乌木介于木和炭之间,能否确定为矿产资源还有待认定。乌木也不能被认定为文物,因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这条规定中仅提到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远军认为,乌木的定性,是决定其权属的关键。

      那乌木能否归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苟正金认为不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成为埋藏物或隐藏物必须‘所有人不明’。而乌木是自然形成,本来就没有所有人,就更不存在‘所有人不明’了。” 苟正金也认为,在处置乌木的问题上,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良田表示,无论出土乌木的归属如何确定,发现者的勘验费、挖掘费用等为开采乌木而支付的成本,政府部门毫无疑问应进行对价补偿。

      安庆大观区乌木被搁置后,当地文化、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都曾希望作为保护主体,但权限问题令他们遇阻。叶苗说,“建公园、建博物馆或是开发产业公司,都比把乌木闲置着好,但现在谁也没办法。”

      “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乌木的权属,并加强对乌木资源的保护。任何滥采滥挖的行为,都会毫无疑问地加速乌木的枯竭。” 夏良田说。(张文 叶琦)

     

    (责任编辑:王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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