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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警笛 闪警灯 临沂一男子高速路显摆被抓现行

2013年05月05日 10:09 作者:陈牛 邵长宣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为了在朋友面前更“威风”,更有“面子”,一男子在轿车上非法安装警报器、警灯
        大众网临沂5月5日讯(记者 陈牛 通讯员 邵长宣)为了在朋友面前更“威风”,更有“面子”,一男子在轿车上非法安装警报器、警灯,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当众显摆,被巡逻的临沂高速公路交警依法查获。男子自称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只是觉得蛮“威风”。

      据民警介绍,2日下午15:40,正在京沪高速公路开展大货车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的临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民警,驾车巡逻至京沪高速公路沂南服务区时发现,在服务区内一辆黑色轿车顶部闪着一小型警灯,还不时听到各类警报器的声音。巡逻民警遂即示意轿车驾驶员依法接受检查。

      轿车驾驶员为一年轻男子,他看到民警过来,立即显得神色慌张且透露出满脸的不安。当民警问其车上安装的警用器具是否有使用证时,该男子不能出示。随后,巡逻民警对该男子带回中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该男子蒋某系江西抚州人,自2009年以来随其姐夫一直在临沂商城做建材、皮革生意,这辆轿车是今年刚买的,警灯警报器是他在一家汽车装璜店装饰轿车时购买来的。蒋某称,之所以安装警灯等设备,是感觉在车上安装上这个十分威风和好玩,而且在新车上安装警灯警报器开起来比较“拽”,也很显得有“面子”。被查处前,他驾驶轿车到服务区找在此工作的几位老乡叙旧,吃完午饭后当着老乡的面欲“显摆”一下,谁料被交警查获。

      随后,巡逻民警依法对其非法安装的警灯和警报器予以拆除并收缴,对于蒋某的违法行为,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高速公路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 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责任编辑:白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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