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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河砂管理者演成“偷盗者” 一年半收财物16.8万

2013年12月20日 09:34 作者:陈维福 孔红星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沂南县“河砂办”工作人员刘某作为一名河砂管理者本应尽职尽责,维护良好的河沙管理秩序,确保河沙合理开采,保护好河沙周围环境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却为了一己私自利,与偷沙者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导致河砂被大量非法开采,由一名河砂管理者演变成为“偷盗者”。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赃款168000元上缴国库。
      大众网临沂12月20日讯(通讯员  陈维福 见习记者 孔红星)沂南县“河砂办”工作人员刘某作为一名河砂管理者本应尽职尽责,维护良好的河沙管理秩序,确保河沙合理开采,保护好河沙周围环境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却为了一己私自利,与偷沙者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导致河砂被大量非法开采,由一名河砂管理者演变成为“偷盗者”。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赃款168000元上缴国库。
     
      刘某2011年10月被抽调到沂南县河砂办工作,在河砂办担任小组长一职。刘某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全县范围打击盗采河砂行为,维护正常采砂秩序。刘某上任以来,把责任视为赚钱的工具,利用其职务之便,大发不义之财。偷砂者偷砂得来的利润二成得交到他手里。凡是提前给刘某送卡、送物、送现金的,刘某便放任偷砂者的非法行为,并“贴心”嘱咐他们半夜开始干,早上早点结束。
     
      一旦接到群众举报,刘某事先给偷砂户打电话,让他们提前撤离。然后再带人“巡逻”“查处”,走过场。遇到未及时撤离的,刘某也是对偷砂者“网开一面”,不罚款,不扣车,放纵偷采河砂的行为。有一些偷砂者了解到刘某爱好,在车里专门准备好现金,待刘某查到后塞给刘某,刘某便大开“方便之门”。也有一些偷沙者直接给刘某一张银行卡,不定期的往卡里打钱,以此让刘某“照顾”自己。遇到未提前“孝敬”的,刘某便严惩重罚,并向其索要现金或购物卡。一年半的时间,刘某索要、收受现金、购物卡等合计168000元。
     
      在刘某的如此“操纵”下,沂南县境内三河(沂河、汶河、蒙河)大量河砂被非法开采,环境资源、道路桥梁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一些无牌无证的运砂车,安着强光灯,半夜里轰轰隆隆,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运砂车“跑”“冒”“滴”“漏”水也破坏了道路,危害到公共安全,引发了多起交通事故,引得老百姓怨声载道。自2013年以来,不断有人向县领导及有关部门写信或打电话举报刘某的行为。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也多次接到群众关于刘某收受他人贿赂的举报。2013年6月29日,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刘某逮捕。归案后,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查禁沂南县境内河砂资源职务的便利,收受偷采砂户的现金、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在收受偷采砂户的钱财后,刘某给他们通风报信,为偷砂提供便利条件,使沂南县境内河砂被大量非法开采,环境资源和道路桥梁遭受破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二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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