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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歌系统侵权被判赔钱

2014年03月19日 07:54 作者:曹菁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曹菁 通讯员蒋茂杰、邓洪政)因未支付相关版权费,而点歌系统中刻录了许多靓歌供顾客消遣,清远一家歌厅被告上法庭。韦某是一K厅的经营者,其K厅点歌系统中刻录了许多靓歌,但并没有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事后也没有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清远一家KTV被告上法庭

      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蒋茂杰、邓洪政)因未支付相关版权费,而点歌系统中刻录了许多靓歌供顾客消遣,清远一家歌厅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清远市清城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某K厅的老板被判停止侵权,删除点歌系统中的《月亮之上》等3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3330元。

      据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合同取得《月亮之上》、《自由飞翔》、《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全是爱》、《最炫民族风》、《天蓝蓝》、《康定情缘》等3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韦某是一K厅的经营者,其K厅点歌系统中刻录了许多靓歌,但并没有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事后也没有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韦某未经作为权利人的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韦某在其经营的酒店点歌系统中删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全是爱》、《最炫民族风》、《天蓝蓝》、《康定情缘》等33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330元。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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