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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一男子杀妻儿伤母亲 不负刑责被强制医疗

2014年08月04日 17:16:00 作者:邓梦娇 刘敬松 来源:大众网
8月1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故意杀人案被申请人李某某之父李某庆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对因精神分裂症发作杀死妻子、幼儿,刺伤母亲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第二起强制医疗案件。

      大众网临沂8月4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刘敬松)8月1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故意杀人案被申请人李某某之父李某庆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对因精神分裂症发作杀死妻子、幼儿,刺伤母亲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第二起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李某某原在青岛打工, 2014年3月14日回到家中,其家人见其精神狂躁、行为异常,遂于次日由其父李某庆带其到平邑县人民医院检查。当晚,李某某的父母及其他亲友因对李某某的病情不放心,遂在李某某家观察情况。李某某对有人呆在其家中非常不满,21时许,李某某突然从堂屋拿着剪刀出来,朝其母亲背后捅了一刀,然后回屋并插上门,用剪刀捅刺正在睡觉的妻子苗某某、3岁的儿子李某颈部、胸部等部位,致苗某某颈外静脉破裂、双肺及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肺及肝脏破裂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李某某用剪刀捅刺自己企图自杀未果。

      案发后,经山东安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的严重期,作案没有现实动机,无故做出杀人、自杀等行为,其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李某某于案发后被送至平邑县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平邑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李某某为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被申请人李某某作案特点及医疗情况,被申请人李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据平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国介绍,该案是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起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一个特别程序。该案的审结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的防卫功能,也体现了对涉案精神病人的特别关怀。

      目前,该案仍在复议期内,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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