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维权?从本期开始,记者将邀请本土知名律师,为大家分析涉及交通事故的部分案例以及维权方法。
本期律师: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王自豪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墨
话题1 无事故责任,民事责任是否赔偿?
案例:2013年5月,市民李先生乘坐周先生营运的客车回老家,中途下车准备取出存放于客车行李箱中的部分物品时,被从后方驶来的机动车碰撞死亡。交警认定李先生与驾驶机动车的刘先生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周先生无责任。
记者:周先生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自豪:周先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中的“责任”。因此,事故无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例中,周先生在运输途中,对乘客李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话题2 分期付款车辆,损失谁来赔偿?
案例:许女士分期购买汽车,因未付清车款,车辆仍登记于汽车销售公司。许女士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及车辆损毁,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许女士负全部责任。
记者:在这起事故中,损失由谁来赔偿?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王自豪:首先,该事故系许女士过错导致,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虽然该车辆因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仍登记于汽车销售公司,但是汽车销售公司仅保留所有权,已经实际交付许女士使用,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话题3 好意搭乘车辆,发生事故谁担责?
案例:刘先生与李先生是同事,由于两人顺路,刘先生时常搭乘李先生的摩托车回家。2014年8月,李先生驾驶摩托车搭载刘先生回家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导致刘先生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记者:李先生是否应当赔偿刘先生?刘先生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
王自豪:尽管好意同乘是无偿搭乘,但是驾驶者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搭乘是否有偿而免除,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也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搭乘者也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话题4 雇员因事故受伤,雇主是否担责?
案例:胡先生受雇主林先生安排外出工作。2014年10月,胡先生在乘坐许先生的车辆外出工作途中,与郑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郑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胡先生起诉了郑先生,法院判决郑先生赔偿胡先生损失,但郑先生不具有赔偿能力。于是,胡先生又以雇佣关系起诉林先生,要求其承担雇主责任。
记者:胡先生是否有权向林先生主张权利?
王自豪:首先,胡先生受雇于林先生,在为林先生利益工作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林先生应当承担责任。其次,胡先生受伤系第三人侵权导致,胡先生可以选择以侵权之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以雇主责任之诉向林先生主张权利。再次,在诉讼程序上,胡先生仅能以一种诉因起诉,此类情况不适用双倍赔偿。因此,胡先生起诉郑先生并获得法院支持后,不能就同一个损害事实起诉林先生。
话题5 工伤获赔偿,是否可再主张侵权赔偿?
案例:朱先生在乘坐公司车辆外出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朱先生构成伤残。劳动部门对朱先生的受伤认定为工伤。事后,公司按照法律标准为朱先生落实了工伤待遇。
记者:朱先生是否有权再向肇事方主张侵权赔偿?
王自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处理,劳动者遭受工伤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不能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因第三人侵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朱先生有权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李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