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李克宁还在住院,近期他将接受脑部支架手术。
1951年出生的李克宁,在莒南县交通局工作了25个年头后被迫“退养”,因是临时工身份,单位一直未给购买“五险一金”。年逾花甲的李克宁于2013年患上了严重脑梗塞,因为没有医疗保险,家境贫困的他在晚年遭遇了严重困难。“我希望莒南县交通局能帮我补缴医疗保险,解决我的困难。”因脑梗塞说话含糊不清的李克宁9月21日向记者求助。
工作25年后被迫“退养”
1974年秋天,23岁的李克宁根据政府当时发布的文件,通过当地公社的革命委员会,成了莒南县交通局石莲子乡交通管理所的工作人员。
“那会莒南县交通局刚刚成立,总共也就30多个人。”李克宁回忆说,刚入职时他自己一个人既要承担会计的工作,也要负责管理车辆的超载超限情况,因石莲子乡的工作人员只设置了他一个,所以说他干的是所长的活也不为过。
据李克宁回忆,上世纪90年代初,一直没能取得莒南县交通局正式编制的他,在单位有关领导的建议下花费3000余元通过朋友帮忙办理了城镇户口。“单位说,只要我们取得城镇户口就可以帮我们转正,当时的3000元可比现在的3万元都值钱。”李克宁说,因为户口迁到了城镇,他丧失了在老家的土地,可单位却没能为他办理转正手续,他依旧是个兼任数职的临时工。
1993年转为城镇户口的李克宁因不能转正,只好自己通过莒南县人社局办理了社会招工手续。却未曾想到1999年莒南县交通局进行的一场改革一下子砸掉了他端了25年的饭碗。“我们这批在单位工作了多年的人总共有十几个,当时一下子全部被清退了。”李克宁说,当时单位给出的说法叫做“退养”,被迫“退养”的众人并没有拿到单位的任何补助。“但是莒南县交通局向我们承诺可以给我们每个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李克宁说,从那时起在一起工作了多年的老同事各奔东西。
“退养”后众人没有保险,打工维持生计
“‘退养’后,单位每个月发给我们400元的生活费,后来逐渐涨到了800元。”李克宁回忆道,随着物价的上涨,这笔钱根本不能让丧失了土地且拥有两个子女的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为此他只好打工贴补家用。
“直到前年,我生病了,身体实在不允许,才没有继续去打工。”李克宁说,2009年在临沂工作的亲戚抓住了最后一次机会,为他一次性补缴了2万多元的养老保险。
“这点钱我和老伴不生病的时候还够用。”李克宁说,两年多次反复的病情一下子让这个本不宽裕的家庭捉襟见肘了。“即便我们自己在老家办理了新农合,但因为报销比例太低,这些医药费和手术费根本就负担不起。”李克宁难过地说,自己的儿子也是下岗职工家庭困难,女儿生活也不宽裕。
“前些年,我跟几个老同事因为这件事到各处反映。”李克宁说,他们不但找过当地的劳动局,还到临沂市的劳动局反映过,但事情都没有得到解决。“我们还考虑到法院起诉过,但不知什么原因,最终没有立案。”李克宁表示,现在他需要马上进行大脑支架手术,否则将随时面临生命危险,这个手术费用至少需要5万元。“我们在莒南县交通局工作了25年,贡献了自己最好的青春,希望莒南县交通局可以为我补缴保险,让我有钱看病。”
给清退临时工买保险与政策相悖
9月22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莒南县交通局,交通督察科的王科长对此事进行了记录,并表示会进行核实。
随后记者来到了莒南县劳动监察局,陈副局长说,碰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事情得到核实对方将面临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根据政策法规规定,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投诉时限为2年。”陈副局长补充说,但是持续投诉的劳动者不受到此项法规的限制。李克宁还需提供自己两年内的投诉记录,劳动监察局即可要求莒南县交通局为其补缴保险。
接着,记者来到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莒南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全国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莒南县交通局从2005年1月起正式为员工缴纳这笔费用。“劳动者需提供工资表、工作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要求工作单位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劳动关系经过核实,拒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处罚。
9月25日下午,记者再次与莒南县交通局督察科王科长取得了联系。王科长介绍说,1998年山东省人事厅发了一个《关于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和超编超计划人员通知》字号为鲁人1998,130号。李克宁属于清退范围内的临时工作人员。“给这些清退的职工买保险不大合适,与政策相悖。”王科长表示,清退文件中并没有规定需要给被清退的职工买保险。当记者追问给临时工购买保险与哪项政策相悖时,王科长没有作答,很快挂断了电话。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应当补缴。首先,根据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如果李克宁确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相关保险费用。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仍拒不按照法律规定补缴的,李克宁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劳动者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提出主张,或举证证明相关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否则,很可能因为超过时效期,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记者 李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