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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营运货车"二级维护"未取消 由经营者实施维护

2016年03月07日 07:58:00 作者:何青 刘中好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已于3月1日起实施。按照我省交通运输厅的规定,营运车辆必须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而新规定则将车辆技术管理由“强制维护”修改为“周期维护”。

      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已于3月1日起实施。近几日,临沂不少车主都在咨询普通营运货车“二级维护”是否已经被取消了。据了解,新规定确实对营运性车辆维护和检测制度等作出重大调整,不再强制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但是并未取消。

      货车“二级维护”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保障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对原有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营运性车辆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

      此前按照我省交通运输厅的规定,营运车辆必须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而新规定则将车辆技术管理由“强制维护”修改为“周期维护”。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维护周期基本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订后,交通运输部简政放权,改为由经营者依据相关技术文件和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的责任落到实处,并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技术管理负主体责任。

      按照新规定,具备二级维护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普通货车综合检测不必回注册地

      新规定还明确了委托检测的原则。按照此前规定,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回车籍所在地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下月起,客车、危货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还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而普通货车则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比如一辆货车的注册地是兰山,但车主在济南跑运输,那么他就可以在济南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但道路运输证审验仍必须回注册地。”兰山运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运管部门以采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车辆的依据。

      运管部门还特别提醒市民,虽然新规定将车辆技术管理由“强制维护”修改为“周期维护”,但经营者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维护周期,且必须做好维护记录,运管部门会对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执行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新规定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记者何青 通讯员刘中好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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