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魏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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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马琳 通讯员 赵伟 临沂报道
“认识领导,能走关系”“分数不够,拿钱来凑”……每逢升学季,一些不法分子便会打着类似幌子收取高额费用。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一万余元。
案件详情
2023年7月至9月,张某因缺钱花,便谎称自己认识某学校老师,能让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入校读书,这让正发愁孩子没学上的王某喜出望外。期间,张某以支付“打点费”、学杂费、饭卡费、校服费等名义,向王某索要相关费用共计9千余元。
本以为花了钱就能顺利入学,可到了开学时间,迟迟不见动静。直到王某来到学校核实情况,这才发现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这样的事情,并非孤例。张某以同样的诈骗手法,先后骗取李某、刘某、宋某等人1.5万余元。案发后,张某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一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高考结束后,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考生和家长 “有学上”“望子成龙”的心理,谎称有特殊关系,通过“内部指标”“定向招生”“降分录取”等方式,对考生和家长实施诈骗,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招生录取有严格的工作流程,要及时关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通过正规途径入学,切勿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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