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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014年08月19日 07:31:00 作者:唐丽丽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7月底,国务院正式公布户籍制度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就业失业证明:单位就业或失业人员凭《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创业人员凭借《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7月底,国务院正式公布户籍制度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随之,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也需要逐步完善。记者了解到,为了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8月14日,我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今后,乡村就业人员可以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打破了城乡户口壁垒。

      乡村就业人员首次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通知》指出,把乡村就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人员纳入到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就业人员、乡村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对在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未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的人员作为乡村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其中,对乡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或因其他原因失去土地难以就业的适龄劳动力作为乡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

      “这是首次明确把乡村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市人社局就业指导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乡村失业人员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统一规范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地点

      根据《通知》要求,个人申报就业失业登记,主要是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单位申报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按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失业登记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实现“足不出镇办业务”。

      简化证件审核材料

      今后,凭身份证、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即可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人员类别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持报到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刑释人员等其他需注明人员类别的群体凭相应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证明:单位就业或失业人员凭《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创业人员凭借《营业执照》或注销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新进入就业市场人员凭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启用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

      据介绍,2014年《就业失业登记证》在2010版基础上进行改版,新版证件将对11项内容进行改动。市人社局就业指导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预计今年12月份开始更换,新版证件正式启用前,2010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使用。

      更改的11项内容中,在封底增加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山东就业网“二维码”,有利于数字化就业服务的应用。

      另据悉,根据《通知》要求,将健全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定和社保经办登记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就业登记、劳动鉴定、社保缴费联动工作机制,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劳动保障监察等关联业务要协同推进,建立一体化业务工作流程,实现就业信息、合同签订和新增参保登记信息的一致,全力打造目标统一、信息准确、增减变化同步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信息体系。(记者 唐丽丽 实习生 陆秋蒙)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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