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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各种情形出明文规定

2015年03月25日 08:17:00 作者:高红红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24日,记者从山东省卫计委网站了解到,山东省卫计委公布了《关于计划生育依法收费、罚款、行政征收项目标准的通告》,对计划生育服务收费、罚款、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作出规定。

      24日,记者从山东省卫计委网站了解到,山东省卫计委公布了《关于计划生育依法收费、罚款、行政征收项目标准的通告》,对计划生育服务收费、罚款、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作出规定。其中,如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二胎的,按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杜绝计生领域乱收费、乱罚款现象,23日,山东省卫计委将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收费、罚款和行政征收标准等向社会集中公布,并纳入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虽然我市尚未接到正式文件通知,但相关部门表示一旦接到通知临沂也将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进行收费、罚款和行政征收。

      通告中对计划生育收费罚款所涉及的各种情形及依据和收费标准做出了明文规定,部分社会抚养费标准如下: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但未申请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记者 高红红)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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