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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2015年12月18日 15:59:00 作者:刘译阳 来源:大众网
18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今年10月,临沂市政府印发《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发〔2015〕22号),并召开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新制度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启动。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临沂12月18日讯(记者 刘译阳)18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今年10月,临沂市政府印发《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发〔2015〕22号),并召开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新制度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启动。

        【实施范围】     

        大众网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纳入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工资额的20%和8%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8%建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金计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改革前后待遇衔接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

      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主要体现“长缴多得”;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主要体现“多缴多得”。

      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两项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第一项政策: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第二项政策:设立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的部分,过渡期第一年退休的发放10%,每年提高十个百分点,过渡期末年退休的发放100%。

      【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工资额的8%和4%缴费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工资额的8%和4%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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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一直比较关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这次改革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这保证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连续积累。二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企业调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人员,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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