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林鹏
3月2日,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涉及到种子、汽车、房产、消费服务等多个方面。
【案例一】
辣椒种纯度不达标 消费者协会来协调
2014年,兰陵县菜农常先生、张先生等400多户菜农购买400余包某品牌辣椒种,栽种后发现,该型号辣椒种纯度不达标,只开花不结果,致使他们白白错过市场需求高峰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后县消协、工商局介入了案件调解工作。
接诉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菜农的投诉要求,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处理。县消协于2015年3月16日开具了委托鉴定书,委托农业局派专家进行鉴定。县农业局于3月17日邀请市专家组对这批辣椒种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种子纯度严重不达标,与种子包装标识标注的纯度大于等于95%差异较大”,其中杂异株所结果实基本不具商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山东省消保条例》第34条规定,县消协同工商局法制科与双方先后进行了4次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赔偿每位菜农每包100元损失费外加1包价值200元辣椒种的方案,为菜农挽回了经济损失近12万元。
【案例二】
电梯夹手惊心动魄 消协调解终获维权
2015年2月25日, 兰山区市民薛女士带着3岁孩子到市区的一家超市购物时,不慎孩子小手被卷入自动扶梯与挡板之间的缝隙,后经医院诊断,小女孩左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手指严重挫伤,伴有轻微骨折,且食指指甲部位被挤掉一半,花去近万元医疗费用,事后薛女士一家找到超市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未果,薛女士于4月6日向市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等费用。
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投诉内容属实后,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消协工作人员不厌其烦的摆事实、讲道理,矛盾被成功化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投诉方一次性赔偿投诉人薛女士2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和说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例三】
限时消费太霸道 消协帮助讨说法
2015年10月5日,孙先生到市区一家火锅店就餐,由于聚餐人数较多,等候的时间长了些,直到午间一点半才开始,刚两点半,一家人还没吃完,火锅店工作人员就强行中止了就餐服务。本来一顿团圆饭吃成了夹生饭,孙先生认为,他已在就餐前交了预付费,饭店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消费时间,且火锅店也未对消费时间进行明示。事后,孙先生越想越气愤,遂于10月12日向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火锅店赔礼道歉,给个说法。
兰山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兰山区消费者协会对火锅店的这种经营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火锅店也认识到错误,向孙先生表示歉意,承诺如孙先生再去消费,可连续三次享受5折优惠,并表示今后经营中不会再犯类似错误,孙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也谅解了火锅店。同时,兰山区消费者协会也考虑到,该火锅店已表示悔改,且也是初次被投诉,故对火锅店的行为不再转交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案例四】
房屋横梁出现空鼓 农民获得万元赔偿
家住平邑县铜石镇的刘先生,在2015年6月份盖了新房子,一家人欢天喜地搬进去住了没几天,就发现了东厢房的屋顶的横梁出现空鼓、而且窗台外墙有漏水。7月2号,消费者找到建筑商进行交涉,要求给予免费整修和应有的赔偿,建筑商派人来看过后,认为是消费者后期养护得不好,不是他们的责任,不同意赔偿。为此,双方多次协商都没能解决,无奈之下,刘先生来到平邑县消协进行投诉,
受理投诉后,平邑县消协分会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到刘先生家中进行调查。经过实地查看,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为了分清责任,工作人员请来建筑技术人员进行了鉴定,属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调解,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建筑商无话可说,最终由建筑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房屋损失费10000元,并免费把房屋整修好。
【案例五】
修车多收费 维权把款退
2015年9月30日,济南的张先生到郯城县马头工商所反映:称其车辆行驶到高速公路郯城收费站时损坏,在收费站紧邻的郯城某汽车服务部维修车辆,更换离合三件套花费2300元,但其继续行驶时,车辆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张先生找到该汽车服务维修部要求退还修车款,但该维修部拒不退还修车款项,张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到马头工商所投诉。
马头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该汽车服务部调查处理,经调查了解,张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工作人员对该汽车服务部负责人进行了说服教育,该汽车服务部负责人最终承认了错误并退还了张先生2300元维修费,张先生非常满意。
【案例六】
买车贷款交押金 还清车款不退钱
2015年10月1日,李先生来到费县消费者协会反映:其于2012年9月16日在费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并交纳2000元续保押金及1000元保证金,贷款于2015年7月还清,但商家以没有在商家处购买汽车商业保险为由拒绝退还续保押金。要求商家尽快返还所交押金和保证金。
接投诉后,协会工作人员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立即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经调解被诉方将续保押金和保证金返还投诉人,李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七】
煎饼机无端出故障 退货退款工商相帮
2015年3月份,兰陵县下村镇的张先生花3万余元从罗庄区某店内购买了一台全自动煎饼机。用了四个月后,机器出现故障,由于张先生住地距离罗庄较远,就自行找人维修了两次,仍未见好,遂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以超出退货时间为由拒绝张某的要求,于是张先生投诉到县消协,寻求帮助。
兰陵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在罗庄区工商局的协助下与经销商取得联系。销售者认为,张先生购买的煎饼机已经超出退货期限,但没有超出包修时间,可以将机器免费返厂维修。工作人员认为,虽然超出包退时间,但是机器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工作人员调解,销售者最终同意退货,将3万余元购买款退还,张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八】
购买水卡不能用 消协调解退货款
投诉人李先生在2014年3月份在费县工业园某纯净水厂购买4000元水票,但在2015年5月7日买水时,商家告诉投诉人现在送水只收现金,不收水票,投诉人要求退水票,但遭到商家拒绝,投诉人不满,遂投诉到费县消费者协会。
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去了该水厂了解情况,经了解,现在的水厂更换了负责人,原来水厂负责人把水厂转让后去了外地,并没有将过去所发水票收入转交,所以现在水厂只收现金不收以前的水票。
为了保证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工作人员通过上网调查原水厂负责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取得原水厂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经过与原水厂负责人联系沟通,原水厂负责人最后同意退回投诉人没用完的水票钱,为投诉人挽回了近3000元的经济损失,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九】
付款不提供住房 投诉维权获退还
2015年11月14日,沂水县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在某售楼处于2013年12月交付10万元预付款购房,商家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住房,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商家承诺退款,但迟迟未退,希望工商人员给予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售楼处进行联系,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一周内退还购房预付款10万元及利息,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王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案例十】
新车故障换件收钱 消协调解免费更换
2015年9月2日消费者王女士花费7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10月11日轿车行驶途中变速箱发生故障,随即王女士找到该品牌汽车售后维修部维修,维修站开具了修理费收据,要求付费。王女士认为未过“三包期”应免费修理。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互不相让,剑拔弩张。
费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电话后,派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王女士反映情况属实,为此,工作人员根据新《消法》和《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有关条款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汽车售后维修部认识到自身的失误,消费者也认识到自己话语过激,双方握手言和。汽车售后服务部联系生产厂家免费为王女士更换了新变速箱,王女士对此调解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