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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临沂市财政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零。
《通知》提出,做出这一决定旨在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通知》确定为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的三种渠道提取和划转资金。提取或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为了确保地方水利建设顺利进行,《通知》明确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地方水利建设支出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从1%调减为零,这是实实在在的降成本政策。对此,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对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持续巩固经济复苏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将通过挖掘现有政策资源、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一般公共预算结构等方式,统筹安排财力,确保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利事业发展。
临报融媒记者 宋波 通讯员 夏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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