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山区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5-01-09 13:12:19 来源: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兰山区民政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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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山区普惠性养老机构

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临兰发改价格〔2024〕21号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机构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要求,结合兰山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规定,自愿申报并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与养老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二)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三、收费公示

  普惠性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四、其他规定

  1.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2.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期间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附件:兰山区普惠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临沂市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兰山区普惠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元/月

初审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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