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沂河、沭河非法涉渔活动的通告

2025-01-12 09:30:06 来源: 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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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6日,临沂沂河新区发布通告,沂河段北起汶泗路汤头桥,南至沂河刘家道口水利枢纽为核心保护区,未经批准禁止捕捞。


关于禁止在沂河、沭河非法涉渔活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规定,严禁电鱼、毒渔、炸鱼、“涸泽而渔”、可视锚鱼等非法涉渔活动,严禁使用虾扒子、螺蛳拖网、单杆推网、迷魂阵、地笼等渔具非法捕捞,严禁使用“三无”船只从事渔业活动,严禁未经批准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的通知》,沂河段北起汶泗路汤头桥、南至沂河刘家道口水利枢纽为核心保护区,未经批准禁止捕捞。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对于暴力阻挠、辱骂、殴打规劝人员、举报人员、执法人员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打击非法涉渔暨沂河水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联合沿河县区进行集中执法巡查,请广大市民朋友知悉、相互转告,积极向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举报。

  举报电话:0539-8780663

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5年1月6日

  违法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六、《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规定,禁用渔具主要有底拖网、推移刀片结构兜状抄网、导陷插网陷阱、拦截插网陷阱、钩刺滚钩耙刺、投射箭钴耙刺、拖曳泵吸耙刺、定置延绳倒须笼壶、生产性鸬鹚捕鱼。禁用渔法主要有电鱼、毒鱼、炸鱼、“涸泽而渔”、可视捕鱼等。

初审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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