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邓梦娇
2月7日,郯城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14万余元。
据了解,李庄镇某企业发现公司质检主任丁某存在收受下游公司好处费的情况,遂向郯城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郯城县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发现,嫌疑人丁某在该公司任职质检部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游外包生产厂“好处费”,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丁某传唤到案。
在证据面前,丁某最终供述,作为产品质检主任,所有产品需要经过自己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下游外包生产厂为顺利将产品验收入库,多次向丁某行贿。
经查,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丁某每月收到好处费数千元,如若当月生产工期不足,其好处费也会相应下降,像发工资一样准时发放,总共涉案金额达14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郯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譬如,利用公司赋予的职权,为自己谋取额外利益,给他人行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等行为。
作为企业员工,务必守住本心,拒绝权钱交易,切莫被利益蒙住了双眼,在工作中应以法律、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秉持廉洁从业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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