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元看房费是否该退还?
律师:租赁关系未建立不能收取中介费
2008-02-27 09:02:00 作者: 来源:琅琊新闻网 |
日前,市民刘先生到市区一家房产中介租房,在交纳了20元费用后查看了房屋,但他隔了一天来到中介准备把房子租下来时,中介人员却以联系不到房东为由拒绝了他的租房要求,并且拒绝退还20元的看房费。 |
日前,市民刘先生到市区一家房产中介租房,在交纳了20元费用后查看了房屋,但他隔了一天来到中介准备把房子租下来时,中介人员却以联系不到房东为由拒绝了他的租房要求,并且拒绝退还20元的看房费。 据刘先生介绍,2月中旬的一天,他来到市区一家房屋租赁中介租房,在说明了要求后,中介人员为其提供了几处可供选择的房源,并简要说明了房子的一些基本情况。根据中介人员提供的情况,刘先生选中了位于市区开源路上的一套房屋。在交纳了20元的费用后,他随中介人员一起去查看了房屋,对房屋的整体情况感觉还比较满意。于是,刘先生当场就跟中介人员表示要租下这套单元房,并当场约定三天内办理手续,交钱租房。 第三天中午,刘先生带着钱来到这家中介准备交钱租房时,中介人员却告知这套单元房没法出租了,原因是房东电话一直关机,联系不上。中介人员还表示,刘先生可以选择租赁其他房子,不过要看房的话,还要交20元的费用。刘先生要求中介提供房东的电话,但被工作人员回绝。至于20元的费用,中介人员也以刘先生已看过房屋为由拒绝退还。 刘先生认为,不是自己不想租,而是中介联系不到房东,中介应把20元钱的费用退还给自己。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王律师认为,当事人双方是一个以房屋租赁为内容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双方租赁关系未能建立时,中介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20元的中介费用。如果中介组织在中介活动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人不但无权要求支付中介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还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居间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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