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众网12月3日讯“哎,真没料到,离婚了他还算计我!”王梅叹息的说。昨日,拿着法院的判决,他们的财产争清楚了,感情也彻底走到了尽头。
王梅和张军结婚后,二人在某市经济开发区共有A、B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房产证记载,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张军,共有人为王梅。2005年3月6日,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进行了约定,其中A房屋由张军居住,B房屋由王梅居住,但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有财产,其产权二人各享一半。
2006年7月12日,张军伪造了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A房屋归他所有,B房屋归王梅所有。随后,张军持该伪造的协议与离婚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发了新房产证,载明A房屋为他个人所有。后来张军持该房产证到中国建设银行某市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A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 王梅得知后诉至法院,主张A房屋为两人的共有财产,张军以该房屋抵押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张军与银行的房产抵押无效。 由于张军以A房屋设定抵押,尽管未经共有人王梅的同意,但由于A房屋所有权已经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登记为归张军个人所有,该登记具有公信力。银行信赖登记的正确性而与他进行交易,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银行对A房屋的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法院应认定张军以A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有效,银行能够取得A房屋的抵押权。对于王梅因该抵押所受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张军进行赔偿,但不因此而影响该房屋抵押的效力。(文中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