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众网2月8日讯 近日,由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李某等8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由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均获相应刑罚,其中对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自2005年春天以来,被告人刘某先后与被告人李某等人交叉结伙,共同出资,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鸡西市、鸡东市、双鸭山市等地非法购买烟叶15车,共计180077.5公斤,价值人民币1173686.2元。在被告人张某、肖某、李某、赵某、郑某、侯某的协助下,将烟叶藏匿并分散运输后转卖给江苏省的朱某某、朱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刘某等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仍为其提供车辆,用于帮助运输,提供场地,用于帮助储存,依法应认定为共犯。法院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9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