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众网3月4日讯 随着《军服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今后以“ 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都是不允许的。3月4日,记者在市区街头走访发现,一些军需用品商行仍然直接在店名上打出“军用品”的旗号。
在兰山区解放路中段一家店铺,记者看到店里摆满了各式各样的军警皮鞋、军大衣。在商铺的墙壁上则挂满了迷彩服等。店内销售人员介绍,这些军用品质量都非常好,而且价格也不贵,很受顾客喜爱。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喜欢购买军需用品的市民不在少数。市民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曾经就从“军用品店”买了一双军警皮鞋,穿了三年了依然没有坏,他正打算再买一双新的。
但是,据了解,为了加强军警服管理,维护军警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军服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文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