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停车将有规可循
2010-07-14 14:09:00 作者:公柯 李甲 来源:临沂日报 |
本报7月5日讯 (记者 公柯 通讯员 李甲)记者今天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缓解老城区停车难矛盾,我市7月1日出台了《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解决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推动解决交通出行难题,努力改善全市总体交通环境。 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为缓解城区停车难现象,我市将加大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将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由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依法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同时,开办娱乐、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条件,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必须配备相应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应向公众开放。针对目前部分商家私自占用城市公共停车位、停车场的现象,《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暂时难以开发利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经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意,可以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向公众开放,并在使用前报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设置明显的车位标志。对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等情况出现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取消。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严格按标示停放,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据了解,今后我市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收费将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机场、车站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露天停车场以及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娱乐场所、货运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使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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