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在全国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在全国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落实工作,影响得分的,将被问责。”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临沂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责任追究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根据管辖、管理、承办的职责,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划分问责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即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各级党政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责任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合并使用。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中明确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创城和测评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六种,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