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住宿免费
2008-08-05 08:52: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
本报济南8月4日讯 4日,山东省教育厅对外公布由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出台的《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就今年我省规范教育收费各项工作做出部署。
我省要求,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向学生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取住宿费,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叫停
今后,各地不得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严禁以学校改制为名进行乱收费。
全省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改制学校的性质进行认真审查,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必须完全达到“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教学独立、财务独立”的要求。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责令其于10月份以前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
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学费
我省要求,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规定坚决取缔
今年我省要加大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管力度,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不得收费,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坚决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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