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建无火点县,实现全境全域禁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辖区范围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均为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小麦、玉米、花生、地瓜及落叶等。
三、收割机必须安装秸秆粉碎或者打捆设备方可进行收割作业,收割过程中将秸秆直接粉碎还田或者打捆处理。推广低茬收割和硬茬播种技术,小麦、玉米收割留茬高度必须低于10厘米。
四、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镇两级督导检查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给予上述同等处罚。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六、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由司法机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导致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