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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滕立军 通讯员 姚文君 临沂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临沂市沂河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典型案例一:2023年2月21日,接到群众举报,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沂河新区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卸车人员(外来运输单位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同在一作业区作业,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只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书》,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经查,该公司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梁某作出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2023年5月15日,根据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沂河新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经安全评价擅自将罐区4个30立方米埋地卧式汽油罐、柴油罐变更为4个50立方米油罐。经查,该加油站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许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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