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兰山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情况

2024-12-03 20:1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滕立军 高静 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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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网记者 滕立军 通讯员 高静 韩锋 临沂报道

  12月3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兰山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情况。兰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英亮,兰山法院执行局局长孟波,兰山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沈秀俊分别答记者提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陈学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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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英亮通报兰山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2024年以来,兰山法院执行局认真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着眼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质效目标”为统领,以“强制执行”为主线,严管执行队伍,丰富执行手段,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2024年以来,兰山法院共受理执行实施类案件36766件,同比增加32.03%,结案29649件,同比增加26.93%,执行到位金额32.98亿元。

  创新执行举措,以多管齐下促进提质增效

  一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深刻认识本院收结案数量常年位居全省前二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执行案件全部纳入繁简分流流程,尤其对涉企案件,设立快执通道,快速分流,真正达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执、简案快执”的工作目的。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既严厉打击恶意逃避、抗拒执行行为,又通过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出具信用修复证明等善意文明举措,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今年以来,企业信用修复144家,通过给予企业宽限期,帮助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走出资金困境。三是优化立审执协调配合。将督促执行工作前移至审判阶段及判后执前,在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向债务人发放《督促自觉履行通知书》,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在立案大厅设立保全窗口,现场审核立案,大大缩短保全时间,打通了执行保全沟通渠道。

  聚焦重点工作,以精准发力推动执行攻坚

  一是积极开展交叉执行。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开展交叉执行的工作部署安排,整合执行资源,创新优化协同执行工作机制,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联合河东、高新、蒙阴等法院开展执行跨域专项行动,多起长期未结复杂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截至12月3日,共移交案件761件,受理交叉执行案件77件(其中指令执行26件、督促执行29件、集中执行20件、协同执行2件)。二是加快推进“执破融合”。成立兰山法院“执破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破产团队为主的审判团队,以执行团队为主的审查团队,结合终本清仓工作,针对执行不能的涉企“僵尸案”,及时引入“执转破”程序,推进“执转破”工作实体化运行,助力企业在法律中“重生”,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目前,共移送审查执转破案件7件,其中5家已由民庭受理,另具备破产重组、破产清算等情形的2家,已移送民庭审查。三是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沂蒙风暴”专项执行行动48次,出动干警2896人次,拘传、拘留被执行人1070人次,限制高消费16783人次,执行到位金额1.39亿元。以“不执行,就执刑”的理念,强力推进打击拒执罪工作,今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4件,1人因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强化制度支撑,以规范执行严守安全底线

  一是严格规范执行权运行。制定实施《人员配置及职责分工》《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进一步明确权责清单。二是健全完善财产处置流程。制定《网络查控、财产调查管理制度》,建立查控财产清单, 设不动产查控专员,实行周调度制度,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推动处置程序依法开展。尤其在涉企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加快财产处置、变现进程,最快实现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三是坚决落实“一案一账号”制度。制定《执行款物管理办法》,严格案款过付审批程序。坚持执行局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原则。设立案款监督专员,对案款进行每日通报。

  打造宣传高地,以鲜活案例营造诚信氛围

  一是推出“沂蒙风暴”专项执行宣传专栏。坚持从涉企案件中发掘宣传的信息点,用典型案例讲好执行小故事、法治大道理,以每月不少于4期的方式进行公众号推文,今年共发布涉企宣传78期、典型案例35个。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选取典型涉企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90余人,联合新闻媒体全程同步直播3次,观看量超600万。三是加大对违法失信的惩戒力度。发失信黑名单1389人,让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正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依法执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活查封”的措施,并综合运用债权转股权、分批分期履行、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促使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避免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夯实执行基础,以“刀刃向内”锻造执行铁军

  一是深刻认识兰山法院“主城区人民法院”的特殊地位。始终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院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引导法官干警积极投身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践中。二是开展执行领域专项司法巡查。对执行工作现状、面临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分析,坚持动真碰硬、攻坚克难,不仅工作要过得去,更要过得硬。三是调整执行组织架构。新调整22名干警进入执行局,不断充实执行力量,设立速执、小额、综合、终本维护团队,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确保案件高速流转、高效办结。

  下一步,兰山法院将紧紧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找准法院工作与打造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将继续践行“如我在执”理念,以一如既往的冲劲、一以贯之的韧劲,“执”民之所急,“行”民之所益,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切实打通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答记者问环节

  记者问: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请问今年兰山法院在执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都开展了哪些行动?具体措施有哪些?

  郭英亮答:兰山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企业群众急难愁盼,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立足执行工作职能,深入开展善意文明“护企”、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企业账款清理“惠企”、市场主体出清“助企”四项行动,以此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诚信社会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具体措施有:一是在司法惩戒方面通过“预罚款”“预拘留”“预失信”“拒执犯罪风险告知”等方式,进行善意提醒,督促其履行义务,避免径行采取司法惩戒措施造成的不可逆影响。加强执前调解,在案件立案执行前对案情进行研判,适时通过教育引导、释法说理等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执前和解、自动履行,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治理。今年以来执前调解结案333件,避免了执行信息公开对企业信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企业维护其市场形象和信用。

  二是开展失信主体集中清理,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依法删除或屏蔽,今年共修复企业信用144次,助力企业恢复形象,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促进营商环境提质增效。

  三是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执行,其他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应执尽执、应结尽结,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今年受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拖欠民营企业案件17件,执结15件,执行到位金额1685.8万元。

  四是持续加大企业“执转破”“执破融合”力度。对多次被纳入失信的“僵尸企业”“空壳公司”,通过破产清算,使其尽快从市场主体中退出。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执破融合”领导小组,推动5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记者问: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经法院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要求自行处置流拍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如何审查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的最大化?

  孟 波答: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网拍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具体细化,针对第二次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张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以高于流拍价对拍卖财产进行处置,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

  同时,明确了三点规则:一是自行处置的期限不超过60日,防止周期过长影响执行效率;二是自行处置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解决此类财产有多轮查封时,难以处置和过户的难题,消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提高自行处置制度的适用性;三是支持买受人通过融资支付案款,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

  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法院监管与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相结合,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财产处置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

  记者问: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请问什么是拒执罪?最新的司法解释内容主要有什么?

  沈秀俊答: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拒执罪的司法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共十六条。现择要介绍六项内容:

  一是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是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压、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了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是明确了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明确了从重、从轻情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了追赃挽损程序。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初审编辑:魏振彬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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