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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刘峻豪 通讯员 张圣虎 临沂报道
10月9日下午,蒙阴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吹风会,邀请蒙阴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员,对《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蒙阴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侯蕾介绍,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需进行归并,且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和专项配套费。
经过充分调研,按照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蒙阴县实际并借鉴其他地区做法,县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新的《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蒙阴县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在起草过程中,县财政局会同行政审批、住建、司法等部门进行了系统研究会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内容合法、严谨、规范。目前《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近期已由县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自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侯蕾介绍,《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18条。
《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征收范围是在蒙阴县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改、扩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除垛庄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垛庄镇财政部门征收外,其他均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行政审批部门征收。
《办法》明确了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侯蕾介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办法》规范了资金资产使用管理。县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县级财政、住建、国资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侯蕾表示,将严格按照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做好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减免程序,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减免材料,按照规定经审核后予以减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欠费催收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欠费追缴工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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