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一张银行卡,用原始密码居然取出了钱。杨某、王某夫妇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居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很多像杨某夫妇一样的市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一些用卡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或者虽然觉得所为“不好”,但不会构成犯罪,结果被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7月16日,本报记者经过多方走访,找到一些案例,提醒持卡者一些用卡行为有可能涉嫌信用卡犯罪。
案例1
捡到银行卡取出钱被控信用卡诈骗
这起案件共有两个被告人,分别是杨某和王某,他们两个是一对夫妻。
去年7月31日上午,杨某、王某夫妇和女儿小王外出。途经屯留县某信用社时,两人捡到了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当天下午16时许,杨某拿着这张银行卡,到屯留县一POS机前尝试以初始密码6个0支取现金。没想到,居然成功了。杨某喜出望外,当场支取了现金1000元。随后,杨某一家三口又骑着摩托车,来到了长子县某邮政储蓄所,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2万元。
2014年8月18日,被失主发现后,王某到失主张某家归还银行卡及现金21000元。杨某、王某原本以为还了钱,就没有事了,可是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9月22日,杨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在公安机关,两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10月15日,公安机关对杨某取保候审。
之后,杨某、王某被公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到两人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将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杨某和王某分别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屯留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2
信用卡透支后就是不还钱
男子郭某,38岁,高平市人。2010年6月7日,高某在工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使用该卡透支。截止到2013年11月6日,郭某共透支90637.04元。其中,本金59000元,利息、滞纳金等31637.04元。在法定期限内,郭某并没有如期还款。为了让郭某还钱,工行某支行多次催收,并于2012年6月17日、2012年6月27日两次书面催收,可是郭某至今未归还。
为了逃避还款,郭某避而不见,之后竟然不见了踪迹。之后,郭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4年11月19日,民警在高平市丹河路某宾馆将在逃犯郭某抓获。
郭某说,他是通过某保险公司高平市支公司的POS机将卡里的钱透支出来的。当时,他在保险公司上班,有客户来买保险将现金交给他。他便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帮客户支付,然后拿上现金。大概是2011年左右,郭某开过一家饭店,经营了一年后倒闭了。对于透支来的钱,郭某已经记不清到底是用于饭店经营还是用于个人花销了。
郭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郭某退还工行本息人民币90637.04元。
案例3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办理信用卡
被告人是王某,翼城人。去年7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王某的事,要从2012年说起。2012年8月10日,王某的前夫高某在经营出租车。其间,他从一客人手中买到一张“X初级中学校”资信证明。于是,高某便与王某一起,到中行办理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办卡时,由王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的虚假资信证明等手续。之后,王某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声明书,预留的也是王某的手机号码。
2013年5月,高某持此卡在翼城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套现10000元,用于归还购买出租车时的贷款。当时,王某对高某的透支行为是知情的。之后,王某与高某因经济问题闹矛盾分居。对于该笔欠款,两个人都不愿归还。
信用卡逾期后,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过四次电话催收。截止到2014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时,王某仍未归还。2014年4月8日,王某全部偿还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13259.96元。当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身份证和虚假的资信证明办理了信用卡,明知其家属使用该卡已全额透支,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王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律师提醒
四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张建华表示,生活中一些持卡者的用卡行为离犯罪“很近”,甚至已经触犯了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包括4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包括4种行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张建华律师还提醒市民,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还可能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