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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夺的方向盘”何时能够安宁

2014年10月06日 13:53:00 作者:冯玉壁 来源:荆楚网
海淀区四通桥300路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遭一老人抢夺方向盘。事发时司机紧急刹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老人被海淀派出所民警带走。

        海淀区四通桥300路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遭一老人抢夺方向盘。事发时司机紧急刹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老人被海淀派出所民警带走。(《京华时报》10月1日)

      回顾近一两年来,各地频频发生公交车方向盘被抢夺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抢夺者有男有女,有老人也有年轻人,不一而足。但是据事后调查了解,造成抢夺事件原因要么是车未到站乘客想要提前下车,要么就是车到站了乘客未及时下车,司机对乘客要下车的要求视而不见,不理不睬,导致乘客情绪失控。初次听到这类事件发生时,笔者愤怒的同时也很是困惑,这样的原因怎么能成为抢夺方向盘的理由呢?

      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道路上循固定路线,有或者无固定班次时刻,承载旅客出行的机动车辆。公共汽车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大众运输工具,特别是现在国家正大力倡导“绿色出行”,这就使得公共汽车担负的承载任务更重了,公共汽车也成为了市民出行的首选。一般公共汽车均以提供最大载客量为目标,许多地方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乘客需求,引进了双层公交、挂接式公交等载客量更大的公共汽车。而“方向盘”看似只是公共汽车上的一个小小部件,但却是司机掌控汽车方向的关键所在,倘若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不受掌控了,偏离了正常的车道,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在这里,笔者想问一下抢夺方向盘的乘客,你抢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有没有想到自己也在车上,发生意外自己也将难于幸免?噢,对了,要是抢夺者考虑到,抢夺事件就不会一再而再的发生了。

      现在社会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阶段,人们的工作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换之而来的是内心也越来越浮躁,越来越缺乏安全感。我们不论是乘客和开车师傅谁是谁非,但是无论如何,出于何种目的,掌控着几十号乘客生命安全的“方向盘”都不该成为被抢夺的对象。这样的事件存在着“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该被“零容忍”才对的。

      2013年6月份,山东一名男乘客要求司机站外停车被拒后,抢夺司机方向盘,致使公交撞向护栏,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将其批捕。专家称作为成人可以预见抢夺方向盘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此种行为。笔者个人认为,对待此类事件就该有如此惩罚力度才能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

      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可就是在可能会面对如此严重的刑罚代价下,为何“公共汽车方向盘被抢夺”事件还屡屡发生呢?笔者认为,一是乘客思想意识没有转变,自私自我的心理作祟,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二是各地对此类事件的认定和处罚执行标准不一,有的地方以“扰乱公共秩序”处罚,有的又只是进行简单的警示教育,没有让乘客从思想上引起重视,认识到自己的“意气用事”是违法的。

      道路安全任重而道远,“被抢夺的方向盘”何时能够得到安宁呢?笔者建议,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唤醒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麻木扭曲的人性。其次在倡导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同时,应该适当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公共汽车上的哪些行为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乘客要承担的责任,时刻提醒乘客,也让乘客自觉担任起了“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最后,全国应该制定统一的处罚认定标准,把此类事件明确定性,像处罚“山东抢夺方向盘事件”一样,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防止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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