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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二次购票”埋单

2015年10月21日 08:47:00 作者:李筱潇 来源:大众网
车票背面《铁路旅客乘车须知》载明参阅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明确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纸质车票仍是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明,是要求铁路运输部门履行运输义务的书面凭证,是旅客已经履行支付票款义务的债权凭证。

      实名制买的火车票,不慎遗失后是否要重新买票呢?近日,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发网民关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于11月4日开庭审理。(新华网 2015年10月15日)

      此次“二次购票”事件又再一次把“铁老大”推向了风口浪尖。网友支持和反对声不绝于耳,到底谁该为“二次购票”埋单的问题也不断在网络上发酵蔓延。支持弱势群体学生的网友认为铁路局让小陈强制补票的行为是让消费者重复消费,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支持“铁老大”一方似乎也有“合理化”的苦衷。如果我们能透过情绪化的发泄,透过现象理智的剖析,往往就能更加客观的评价。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当事的双方在整个过程中处理的问题都很好。事件中的学生处理的很好,现场遵守了规则,事后也采用了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列车长的做法合规,无可非议。即使现实中有些规则(甚至法律)不合理,可以考虑推动它变化,但在它变化之前,没有理由不遵守,更没有理由要求别人不遵守。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其实仔细想来,双方都各打五十大板。从学生方来说,是要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首先,学生没有履行运输合同中车票的妥善保管义务,过错违约在先。如果没记错的话,根据合同法货运合同条款,铁道方此时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运输。车票背面《铁路旅客乘车须知》载明参阅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明确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铁路方已履行基于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

      其次,铁路购票实名制,并非等同真正的电子车票。纸质车票仍是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明,是要求铁路运输部门履行运输义务的书面凭证,是旅客已经履行支付票款义务的债权凭证。12306网站手机短信的性质,只能视为旅客购票信息的通知,不能替代有效纸质车票。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铁道方的查明义务,该义务也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铁道方无义务为每位无票乘客验明正身。就现有《客规》而言,车票是乘车的唯一凭证,尤其是普速列车,所以车站工作人员按照现有规范做没有错误,就算有错,那是《客规》的问题。车票遗失有补票流程,按照正常流程办理,最终不会多收钱。换句话说,《客规》中保障了车票丢失情况下的乘客利益,而不是简单的“遗失不补”。

      此外,不可否认,铁路方在制度方面确实有漏洞。很多网友认为全面推广刷身份证进出站制度,火车票仅作为报销凭证,是可以解决该问题的。目前,所有的高铁站安装了闸机,省去了中途查票、进出站查票所耗费的劳动成本。然而,实施起来确实很有难度。从此角度来看,铁路方也是情有可原。目前很多普通火车是凭票进出站,高铁若不取票,是以刷身份证进闸机,那么出站也是刷身份证。假如取了高铁票刷票进站,出站也必须刷票,刷身份证出不来。铁总这样的规则设计是为什么?是为了避免那一小撮逃票的。短信也好,照片也罢,是有可能以假乱真的,鉴别真伪是需要列车员和出站工作人员花费时间和精力的,铁路的客流量这么大,如果放开政策,工作量势必成倍增加,并会出现两人出行,一人逃票的漏洞,即一个凭车票出站,一人刷身份证或是凭购买记录车站。企业制度的设定,优先考虑的是企业利益,杜绝漏洞,也是无可厚非的。

      从此事件来看,目前最主要的争议就是购票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购票合同,各方说法都有自己的理由。争论没有什么意义。更好的做法是探索可以解决的途径。很多人建议是铁路部门的《客规》和电子化的验票设备要升级,但升级需要时间,需要资金,而且会遇到诸如身份证失效,不会用电子设备等旅客方面的难题。

      希望在政府、企业、民众的共同努力下,铁路部门的制度将不断的完善,设备更加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更好的受惠于民,“二次购票”事件将不会再发生。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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