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9-7037779

通讯员qq群:97190667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主页 > 临沂大众网 > 新闻聚焦 >

发货方留错手机号 货被领走想要先拿“跑腿费”

2012-04-24 08:15 作者:王晓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市民盛先生从外地进了一批货,可是发货方留存的是盛先生早已不用的手机号码,货物被现在使用这个号码的人领走。盛先生想要回货物,对方要求先交300元钱。

        市民盛先生从外地进了一批货,可是发货方留存的是盛先生早已不用的手机号码,货物被现在使用这个号码的人领走。盛先生想要回货物,对方要求先交300元钱。

      据盛先生介绍,4月中旬,他从河北保定订了一批儿童用的尿巾,等了一个星期还没收到货。“我给发货方打电话,对方表示货物早就发了。”盛先生细问才得知,发货方留的手机号码,自己一年前就不用了,自己的货已经被现在使用这个号码的人领走了。

      为了取回货,盛先生随后联系到对方,令他想不到的是,对方表示可以把货物交给他,但是他需要先交300块钱。“对方说自己为了给我领货物,去了托运部两趟,给他300块钱算是跑腿费。”

      听到对方提出的要求,盛先生无法接受。“这批货他完全可以不用去领,我也有办法顺利拿到货。”在和对方沟通后,盛先生发现想要不掏钱就领回货物,好像不太可能了。“最后我们约定23日下午1点在市区蒙山大道的高架桥下见面。”

      23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再次联系了盛先生。他告诉记者,这批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在和对方商量后,他给了对方200元钱。

      根据盛先生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联系到领走货的人。一名自称姓陆的男子称,货物已经交给盛先生了,并承认拿到了200元钱。对于记者提出的双方是如何协商的,这名男子表示“这件事情已经解决了”,随后挂断了电话。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彭海律师。彭律师认为,如果领货方是善意的误领,盛先生可以支付对方部分费用;倘若对方明知道货物不是自己的,还是领走的话,在法律上属于主观恶意。“在这两种情况下,领走对方的货物,都构成不当得利,应该把货物返还给对方。”

      彭律师说,如果对方是主观恶意的情况下,还要收取盛先生200元钱作为跑腿费,已经构成了侵权。

        记者 王晓

    (责任编辑:江志宇)

[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

临沂新闻

新闻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