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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一厂房遭强拆?村主任: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013-03-20 09:01 作者: 庄红 赵国秀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近日,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一村民反映,自己家的厂房被该村村委主任带人强拆3次。他和该村村委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的承包期未到,且承包费每年定期缴纳。另外,自己家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每年缴纳2400元承包费,而村委会的那份协议上是每亩每年需缴纳2400元承包费用。到底哪个合同有效?厂房是否合法?
    孟凡帅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每亩”俩字被划掉
    法院判决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终审判决,孟家须恢复原状,清除厂房外一切附着物及退还西爱国村村委11.7亩地。

        大众网临沂3月19日讯(记者 庄红 见习记者 赵国秀)近日,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一村民反映,自己家的厂房被该村村委主任带人强拆3次,杨树、围墙等都遭到破坏。他和该村村委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的承包期未到,且承包费每年定期缴纳。另外,自己家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每年缴纳2400元承包费,而村委会的那份协议上是每亩每年需缴纳2400元承包费用。到底哪个合同有效?厂房是否合法?合法的厂房为何屡次遭遇强拆?

    村民:厂房合同是父亲辞职后代签的有效合同

    据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村民孟凡帅介绍,自家的厂房是2005年底建设的,用于生产泥砖。自己的父亲曾在西爱国村担任村支书,他在辞职后与该村村委签订了一份关于这个厂房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时由于自己在外地,所以父亲便在当时在该村委担任会计的高义宝见证下代签了这份合同。记者从合同上看到,签订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

    孟凡帅告诉记者,西爱国村现任村主任李学刚曾与2011年8月26日、9月6日及2012年8月中旬带人强拆他家厂房,并对围墙、杨树等进行破坏,围墙现如今被推倒了四五十米,有的杨树也被焚烧。对于李某的行为,孟凡帅称第一次遭遇强拆时曾报警,但是警察未曾出警制止。第二次、第三次遭遇强拆时,被警察制止。

    孟凡帅称,该村主任李学刚带人强拆厂房的理由是“交不齐承包费。”而孟凡帅对此表示,承包费用每年都交。孟凡帅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协议上写明,承包金以现金方式支付,“每亩每年由乙方承担2400元承包费”中的“每亩”俩字被划掉,即11亩厂房每年需要向村委上缴2400元承包费。孟凡帅称,西爱国村村委会的那份协议上面,“每亩”俩字还在上面,即每亩每年要上缴2400元承包费。

    为何两份协议内容有出入?对于这个问题,记者电话咨询了曾与孟凡帅的父亲孟庆华一同签订农村承包合同的孟现强,他告诉记者,是村委会的会计高义宝当时不小心把两份协议弄错了,笔误造成另一份没有划掉“每亩”俩字。合同应该按照每年缴纳2400元执行。

    村主任:法院已判合同无效 厂房是非法建筑且占机动地

    记者针对孟凡帅反映的问题,联系到了马头镇西爱国村村委会主任李学刚,他告诉记者,拆除厂房只在2011年8月份拆过一次,当时只是推倒了三四米围墙。原因在于,孟凡帅家的厂房围墙占了村民王善文家的地,另外,11.7木厂房用地是西爱国村的机动地,厂房本身就是违法建筑,该村委也提前通知过孟凡帅家,让他们交出地,可是孟凡帅家迟迟不交。于是西爱国村村支书高秀光开了党员大会,于2011年8月份带领该村村委成员及村民代表对孟凡帅家厂房外的围墙进行拆除。

    另外,根据李学刚提供的《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郯民初字第2446号文件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临民三终字第87号文件,孟凡帅和西爱国村村委签订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因当事人孟庆华(孟凡帅的父亲)代签合同并按手印,其当时仍在村任职,且将其手中合同中的“每亩”俩字划掉,属于“恶意串通”,合同不存在法律效力。另外,法院依法判决孟凡帅家将厂房占地恢复原状、清除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并返还西爱国村村委土地11.7亩。

    对此,记者又再次联系到了孟凡帅,孟凡帅称法院的判决是2013年3月份才判下来的,而村主任李学刚带人强拆厂房是2011年8月26日就开始进行的,根本不合法,而且该村委也没有提前通知退还土地的事情,就对厂房进行强拆。

    另外,记者又联系到了合同签订时的见证人高义宝,他称合同是西爱国村村委会和个人签订的,是有效的合同。随后当记者问他,合同是不是由孟凡帅的父亲代签时,他告诉记者,“你们还是问他们吧。”高义宝说完就挂断电话。当记者再次拨通他的电话时,便无人接听。对于西爱国村村支书高秀光,李学刚告诉记者,他一直不上班,联系不上。

    律师:厂房无合法合同 村委若没通知村民便强拆需赔偿损失

    记者对于此事,咨询了山东临沂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彬律师。刘律师告诉记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人代签的情况,只要有见证人,同时被代签者赞同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孟凡帅父亲孟庆华在村任职期间签地给自己儿子,本身就属于非法转让土地,所以土地合同无效。

    另外,孟凡帅家的厂房占用的是村委预留的机动地,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西爱国村村委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土地本身属于村集体所有。厂房就应该按照法院的二审判决进行处理,将厂房进行恢复原状,并返还西爱国村村委土地11.7亩。倘若该村村委提前告知村民退还土地且该违法建筑占用了他人的土地,在孟凡帅家坚决不退还土地的情况下进行的,强拆造成的损失不是为了私人利益,是为了公共利益,西爱国村村委不必给予赔偿;倘若该村村委没有提前告知村民退还土地便强行拆厂房,并且造成一定损失,那么该村委有责任赔偿损失。zgx

    (责任编辑:白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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