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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受贿上诉案终审维持原判 雷政富情绪激动

2013年09月18日 08:14 作者: 来源:人民网
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受贿上诉案今日上午11点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宣判,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受贿上诉案今日上午11点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宣判,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宣判之后,雷政富情绪激动,站在被告席上不离开,坚持称要发表意见,被法警强制带走。雷的家属情绪也比较激动。雷在离开法庭的时候回头叮嘱其家属遵守法庭秩序。

      被告方其中一个律师姚辉出席了今天的宣判。对于宣判结果,姚律师说,有点遗憾法院未采纳大部分的上诉理由,至于是否要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等与雷政富会见了再决定。

      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对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予以追缴。雷政富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3日下午由律师代为提起上诉。

      今年9月6日,重庆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是否为明某某的公司谋利?

      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雷政富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明某某的公司谋利,雷只是就“借款”的事征求明某某的意见,其公司“借款”给肖烨是出于明某某自己意愿。二审法院认为,证人明某某、邓某、廖某某、梁某的证言以及雷政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会议记录等,均证实雷政富为明某某的公司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提前回购、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中谋取了利益。

      雷政富之所以在受到要挟时联系明某某“借款”,原因即在于其知道明某某此前曾得到自己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自己的关照。明某某与肖烨事前并不认识,对肖烨个人信用、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毫不知情,之所以出借资金是基于雷政富的要求以及雷以前和今后对明某某的帮助。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3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

      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涉案的300万元属于肖烨的公司与明某某的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与雷政富无关,肖烨的行为也不属于敲诈勒索。二审法院认为,肖烨等人色诱官员拍摄不雅视频,目的就是为了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获取非法利益。

      在通过胁迫方式获得巨额资金后,肖烨并未投入所谓的工程,而是很快转入私人账户;在借款到期后,其将巨额资金借给他人获取高息、进行高档消费,拒不归还涉案款项。后因利用不雅视频进行敲诈勒索受到司法机关调查,雷政富、肖烨为了逃避打击、掩盖犯罪行为,二人商议后,肖退还明某某的公司100万元。涉案300万元的性质名为公司之间的借贷,实为敲诈。

      肖烨的公司是否向明某某的公司出具借条、有关款项是否在公司账上有所体现,不影响款项性质的认定。

      雷政富因为担心不雅视频曝光,从而被迫答应肖烨的要求,为其找人提供资金;明某某答应借款给肖烨,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实际上是明某某为肖烨敲诈雷政富的款项买单,都是基于雷政富的职权,对此雷政富是明知的,双方具备权钱交易的性质。至于明某某是否知道雷牵涉到不雅视频,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范某某所送10万元已经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雷政富通过聂某某收受范某某10万元,有证人范某某、蒋某的证词以及雷在侦查阶段的供词为据。

      对于还款问题,范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一审出庭时,均称他送钱是在北碚某医院三甲评审会后,雷政富亦认同该时间,但书证显示该评审会是在8月16日,范某某一审庭审中称聂某某8月1日退还范10万元的证词明显虚假。

      虽然聂某某、范某某一审当庭均证实该10万元已由聂及时退还给了范,二人在庭审作证时对有关还款的具体细节均能清晰回忆,但二人在还款时所乘车辆、所处位置等诸多细节上明显矛盾。此外,聂某某称其乘坐本单位驾驶员周某某的车到医院还款的情节,也无法得到证人周某某的印证。

      关于雷政富提出当场拒收了印某某所送1万美元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判认定雷政富收受印某某1万美元的事实,雷不仅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而且在一审庭审前半段还承认收受印1万美元用于购买纪念品,供述内容与印的证言在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雷政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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