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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超员久查难禁 管好还需共享监控信息

2014年03月11日 13:21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客运车辆一直是高速公路预防工作的重点,但客运车跑在路上,除去几处电子监控设备,交警部门对于客运车辆的监控,仅能依靠人力。就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车载电子设备信息能否作为交通执法依据,并没有明文规定。将车载电子监控系统,列入客运车辆年检内容。
      客运车辆一直是高速公路预防工作的重点,但客运车跑在路上,除去几处电子监控设备,交警部门对于客运车辆的监控,仅能依靠人力。如何才能做到客运车辆的全程无缝监控,成为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省绝大多数公路客车、旅游客车都安装了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系统及限速装置,功能强大。不仅可以监控车辆的实时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疲劳驾驶情况等,还可以提供实时视频画面,为车辆违法上下客、超员超载留下直接证据。所以,监控系统可谓“天眼”,可有效防止客运车辆违法行为的发生。
      例如,很多客车在高速公路途中经常违法停车,私自揽客、下客等,存在安全隐患,而安装GPS记录仪监控系统后,能清晰记录营运客车行车路程、行车时间和车内外状况,并能实时清楚显示,同时还具有查询回放的功能。另外,在车内发生盗窃、骚扰等情况,也能直接获得证据,大大提高了乘客乘车安全问题。
      但是,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客运车辆监控平台仅接入企业自身或交通运管系统。交警部门可掌握或利用的客运监管平台少之又少。信息资源共享或接入公安交警管理平台后,可以做到实施监控、自动报警、联网布控。使得交通违法行为的判定,可以完全摆脱数量有限的电子设备抓拍及费时费力的人工识别,从而使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提升一个新高度。
      但是,就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车载电子设备信息能否作为交通执法依据,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政府还需要对GPS系统取证的合法性,进行法律支持。将GPS、北斗系统、行车记录仪等车载电子设备的交通执法取证,纳入到合法的交通执法行为中。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载监控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客运车辆,可作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将车载电子监控系统,列入客运车辆年检内容。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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