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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捐资助学可获学校或建筑命名权

2014年07月10日 10:00:00 作者:孔红星 侯国际 来源:大众网
为鼓励和规范捐资助学行为,切实维护捐赠方、受赠方及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郯城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郯城县捐资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发〔2014〕46号),积极鼓励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

      大众网临沂7月10日讯(记者 孔红星 通讯员 侯国际)为鼓励和规范捐资助学行为,切实维护捐赠方、受赠方及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郯城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郯城县捐资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办发〔2014〕46号),积极鼓励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

      办法规定,集体捐资5—20万元的(含捐赠物价值),由县政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捐资21—50万元的,颁发铜质奖牌;捐资51—200万元的,颁发银质奖牌;捐资200万元以上的,颁发金质奖牌;捐资50万元及以上且达捐建单体建筑物价值50%的,可以捐赠方名义命名单体建筑物;捐资额达学校总资产50%的,可以捐赠方名义命名学校。

      对个人捐资1—10万元的(含捐赠物价值),由县政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捐资11—20万元的,颁发铜质奖牌;捐资21—100万元的,颁发银质奖牌;捐资100万元以上的,颁发金质奖牌。捐资20万元及以上且达捐建单体建筑物价值50%的,可以捐赠人名义命名单体建筑物;捐资额达学校总资产50%的,可以捐赠人名义命名学校。

      捐赠方捐资数额较大,但未获学校或建筑物命名权的,可以捐赠方名义命名相关功能室,原则上捐资数额不低于功能室总价值的50%。

      为了加强资金、物品管理使用,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捐资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捐资助学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管理委员会下设捐资助学办公室,并设置捐助助学服务热线,接受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捐款捐物。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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