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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买电视柜三件套变两件套 量词引争议

2014年07月16日 09:12:00 作者:刘青 梅鲁生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梅先生说,7月10日,他得知导购员刘女士已辞职,负责他这笔业务的是该商场的客服王女士,王女士告诉他,缺的附件2商场已经订货。梅先生表示婚期快近了,要抓紧时间。王女士表示她要请示一下销售部经理,再给予答复。

      A 电视柜送到家发现少了一个附柜

      5月3日,准备结婚的市民梅先生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大型家居商场一口气订购了19714元的家具,包括电视柜、茶几、沙发、餐桌椅、鞋柜、衣柜、床、床垫等,其中电视柜产品型号为88832,订货合同单上填写了单价为1630元,数量1,单位为“个”,导购员是刘女士。

      梅先生说,当时他在商场转了一圈,发现电视柜三件套的价格一般在3000元左右,为什么型号为88832电视柜三件套才卖1630元呢,当时他还特意问了一下导购员刘女士。刘女士咨询过后称,88832电视柜三件套单价的确是1630元,价格低的原因是商场试营业推出的活动促销价。

      “当时我以刷卡的方式交了定金8000元,导购员称7月份到货。”梅先生回忆说,到7月10日,该商场的安装工作人员送货上门时,他才发现电视柜少了附柜2。

      梅先生说,7月10日,他得知导购员刘女士已辞职,负责他这笔业务的是该商场的客服王女士,王女士告诉他,缺的附件2商场已经订货。梅先生表示婚期快近了,要抓紧时间。王女士表示她要请示一下销售部经理,再给予答复。

      可是王女士一直没给予他答复,两天后,梅先生到该商场询问王女士附柜2的补货情况,王女士告诉他附柜2没有现货,大约15日才能到货。

      B 结婚在即想先要样品才发现附柜2还得另付钱

      梅先生说,他10月份结婚,须提前购买家具,放在新房中散散气味,再推迟就怕晚了,不行先要商场附柜2的样品。王女士表示需请示一下商场的总经理童经理。

      可是,童经理得知后却称,如果梅先生要样品附柜2需要再交1160元,1630元只能购买型号为88832的电视柜+附柜1,不包括附柜2。

      梅先生一下子懵了,原导购员刘女士当时说的确实是三件套,可她辞职后,商场却否认88832电视柜是三件套。

      C 量词引争议最后双方各让一步

      15日,梅先生将该商场投诉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该商场违反合同法,不履行合同中的承诺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天下午,该局执法大队队长孙运达、消保科科长王洪艳与记者一起来到该商场了解情况,进行调解。

      童经理认为,该商场销售的电视柜一组三件套,但可拆开销售,电视柜+附件1的价格是1630元,附件2单独销售价格是1160元,梅先生花1630元购买的电视柜,指的就是电视柜+附柜1,不包括附件2,合同中签订的一个电视柜是指电视柜+附柜1。

      梅先生则认为,买卖双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导购人员非常明确地说1630元可以购买电视柜三件套,但是销售合同中却未能准确体现,只记录了“一个”电视柜1630元。当时由于购买的家具较多,梅先生也忽略了这个细节。究竟合同中“一个”的意思是一件,还是“一套”或“一组”?各有各的说法。梅先生说他与商场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时“一个”指的就是“一组”或“一套”。童经理则认为“一个”指的是电视柜+附柜1。

      孙运达认为,从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上看,梅先生表达的意见基本符合“一件”即是“一套”的意思,而童经理说的1630元购买电视柜+附件1是商家事后的解释,在合同中并不能体现。而双方在合同签定中,均重视口头上砍价,却忽视了书面上订立商业合同的细节,从而产生纠纷,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该局执法人员调解,该商场及梅先生各自让步,最终双方同意各担当一半的责任,即梅先生再支付580元补购附柜2。商场的童经理表示,商场将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以后订立合同一定要具体、规范,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刘青 梅鲁生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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