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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市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过户引纠纷

2014年11月04日 07:39:00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21日,李某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临沂市区的一套住房卖与张某,房价18万元,交房后张某搬迁入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21日,李某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临沂市区的一套住房卖与张某,房价18万元,交房后张某搬迁入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07年8月28日,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将该涉诉房产依法查封。2008年1月2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刘某与李某离婚,位于市区的该套住房归刘某所有。判决生效后,刘某依据该判决书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张某知晓后,于2008年4月16日向法院起诉李某,并将刘某列为第三人,要求判决二人返还房款18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张某与李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终止履行,李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张某房款18万元,赔偿张某违约金15000元、房屋装修费28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判决,张某也一直占用涉案房屋并拒绝搬出。刘某遂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将房屋归还。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案房屋属不动产,其转让行为应登记方能生效,张某与李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已成立生效,但未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且涉案房屋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刘某所有,刘某已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故该套房屋属刘某所有。张某占用该房屋并拒绝搬出的行为属妨害物权的行为,刘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持。

      记者赵泽军整理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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