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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市民“借名贷款购房” 所有权如何归属?

2015年02月03日 08:43:00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李华辩称,作为原告李铭的独子,原告百年后,该房屋属遗产,为了避免过户费用及遗产税才如此。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以被告李华名义购买的某市某地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李铭所有。

      李铭(均化名)系李华之父,因年龄的原因贷款困难,2006年12月20日,李铭就购买某市一处房屋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系父子关系,甲方李铭购买一套坐落于某处的房屋,因甲方李铭年龄原因贷款困难故购房合同乙方处填写甲方之子李华的名字,并以李华的名义贷款。该房屋以李华名义办理的贷款一次性交首付款14万元及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李铭支付。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李铭,李铭是该房屋唯一的实际权利人和使用人。乙方李华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月27日,李铭以李华的名义购买该套房屋,总房款42万多元,交纳首付款13万余元,并以李华名义办理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29万余元。李华每月正常还贷后,李铭将相关款项给付给其。截止2013年4月30日,李铭已将贷款全部还清。2013年5月15日该房屋取得产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华。后李铭要求李华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至其名下,遭李华拒绝。协商未果,李铭诉至法院。

      李华辩称,作为原告李铭的独子,原告百年后,该房屋属遗产,为了避免过户费用及遗产税才如此。据了解,原告李铭于2008年协议离婚,至今未婚;被告李华于2007年5月6日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讼争房屋内。

      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以被告李华名义购买的某市某地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李铭所有。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彭海律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已查明讼争房屋首付款是由原告支付,贷款亦由原告实际偿还。在购买讼争房屋前,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原、被告之间亦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仅以其系原告独子,为避免过户费用及原告百年之后其继承讼争房产纳税款为由拒绝将所有权确认原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赵泽军整理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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