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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师将轮岗 城镇学校交流比例不低于10%

2015年04月15日 07:41:00 作者:姜洋 来源:大众网
据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祝令华介绍,《意见》规定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没有农村学校的市(区),应积极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市内、省内跨区域交流支教。

      大众网济南4月14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要求,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及教师将进行轮岗,城镇学校、省市规范化等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

      据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祝令华介绍,《意见》规定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5年)。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3-5年)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学校、省市规范化学校、已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其中初级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中级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祝令华说,对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及教师和各级教研机构人员,积极鼓励他们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幼儿园)交流、支教。没有农村学校的市(区),应积极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市内、省内跨区域交流支教。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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