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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手机遗落出租车后被人捡到 打400元仍不归还

2016年05月24日 08:44:00 作者:袁文潇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我手机落在一出租车内,通过各种办法才联系上,他却非要钱才肯归还,我给打了两次钱,可手机还是没还给我。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刘先生如果认为出租车司机拿了他的手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我手机落在一出租车内,通过各种办法才联系上,他却非要钱才肯归还,我给打了两次钱,可手机还是没还给我。”5月23日,临沂市民刘先生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称5月17日自己遇到这样一件让人很不开心的事。

      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5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刘先生在市区金坛路与新华路交会附近,和朋友喝完酒后,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家,在车上接了个电话后,便随手将手机放在后车座位上,结果下车时没注意,手机顺势滑落。

      因喝得有点多,晃晃悠悠回家后,也没注意手机的事情,直到第二天早晨,刘先生才发现手机丢失。刘先生抱着希望,用同事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希望别人捡到后能归还。

      前两次拨打号码,一直没有人接听。到第三次时,一自称姓王的男子接了电话,“你的手机在我这,想要的话,给我打200元‘感谢费’,然后我把手机还给你。”王姓男子说。

      “张口就要钱,不给钱就不给手机。”刘先生说,听到对方这样的要求后,虽然心里很不舒服,但急于要拿回手机的刘先生还是要了账号,把200元钱给打了过去。随后,到了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刘先生等了很久,也没有见到前来送手机的王姓男子。

      随后,王姓男子又要求再打200元,才能给刘先生手机。无奈之下,刘先生又给王姓男子打了200元,让人不解的是,王姓男子还是不肯将手机还给刘先生。“我的手机是用了两年的红米,两次打了400元,还是不肯给我手机,实在太气人了。”刘先生说道。

      刘先生称,他已经将所有证据整理,并拨打110报警。

      律师说法:捡到手机者涉嫌侵占他人财物

      记者采访了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介绍,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法律上说,拾得人付出时间和精力,向权利人索要补偿是有依据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这个索要补偿的具体标准,但一般都根据遗失物价值和具体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在业内认为,遗失物价值的10%范围内都可以接受。”

      按照刘先生的陈述,捡到手机者涉嫌侵占他人财物。“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刘先生如果认为出租车司机拿了他的手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记者 袁文潇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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