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临沂将改造农村危房14990户,中央每户平均补助7500元。
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考虑生存条件恶劣、灾害频发、生态重点保护区域的贫困村,优先保证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安排省、市“第一书记”帮扶村、蒙山景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沿河沿线和矿山塌陷区旧村居。
2012年,省里下达给临沂市的任务是14990户,已分到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中央每户平均补助7500元,省里实行资金配套。
□政策解读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操作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要经过个人申请、集体评议、入户审核、县级审批签字、协议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操作程序。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到申请户进行房屋鉴定核查、拍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
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街办)后,要组织好乡(镇、街办)(甲)、村(乙)、户(丙)三方进行签定危房改造协议,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房屋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
农村危房改造不搞普惠制
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最贫困、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五保、低保等)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已经纳入整村迁建计划的拟搬迁村庄,不再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贯彻原址、就地就近改造原则,避免财政资金浪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采用重建、修缮和集中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将采用重建、修缮和集中改造方式,并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农村危房改造应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为主要方式,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对房屋局部构件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联系施工队伍,确有困难的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帮助联系施工队伍建设。
对于生存条件恶劣、灾害频发、生态保护、水源地保护和压矿搬迁等重点区域的贫困村,可实行整村易地搬迁建设。整村改造村庄中,对改造前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且改造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按规定予以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等防灾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米以内。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严格控制标准,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五保、低保和残疾人 家庭是补助重点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中央每户平均补助7500元,省里实行资金配套。
各县区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自筹资金能力,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避免平均分配资金,对修缮加固的根据实际资金需要确定补助标准,对需拆除重建、自筹资金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要结合农村住房建设、小额贷款、农户自筹等方式,解决困难群众的改造资金筹集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乡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占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培训、检查、鉴定、拍照、复查、新房标识牌、有关设备等费用。
各县区不得占用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各县区不得占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各县区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自筹资金能力,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要避免平均分配资金,对修缮加固的根据实际资金需要确定补助标准,对需拆除重建、自筹资金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要结合农村住房建设、小额贷款、农户自筹等方式,解决困难群众的改造资金筹集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县区、乡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占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培训、检查、鉴定、拍照、复查、新房标识牌、有关设备等费用。
记者 范磊贤
(责任编辑:江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