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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业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卡制度

2015年01月07日 08:28:00 作者:张春晓 王富军 来源:大众网综合
年终岁尾是农民工讨薪高峰时期。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各类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矿山等类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我省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建筑业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卡制度 

      年终岁尾是农民工讨薪高峰时期。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各类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矿山等类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省住建厅专门出台了《全省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全面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企业,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农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工作。全面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名册,健全项目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及进离场时间等。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按月结清每个农民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施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应按日支付或工程完工后即时结清,杜绝隐性欠薪现象。下一步住建部门将大力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卡制度。对在省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工资由直接用工单位通过工资卡发放,首先在特级和一级建筑企业中推行。 大众日报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范 粟 报道

       据《沂蒙晚报》消息,6日,省住建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将按月支付,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并且从2015年1月1日起,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总造价1%缴纳工资保证金 

      据了解,此次《意见》出台改革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方法,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同时从2015年1月1日起,原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废止。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

      并且,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还将与建筑企业的诚信挂钩,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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